一是法律——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通过法律手段来震慑、打击和抑制网络虚假新闻的制造和传播,如德国在《民法典》和《刑法典》框架内逐步建立互联网法规体系,直接适用于网络诽谤和谣言管制,在司法过程中采取更严厉的量刑;韩国政府颁布《信息通信网法施行令修正案》,其中规定实行网络信息管理“限制性本人确认制”即网络实名制,减少网络上虚假和恶意信息散播。
二是道德——“头顶上的日月光辉”。
充分激发和调动网络媒体的道德责任感和自我约束力。如美国新闻摄影作者协会制订了“数码处理的伦理道德规范”,规定了真实准确是新闻职业者的指导原则。如有违背,通常做法是删除虚假新闻、向受众或受害人道歉,如有必要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行业监管——在“自律与他律”的互动中前行。
随着社会责任理论的诞生,西方国家纷纷加快新闻职业道德建设步伐,形成以英国、德国为代表的通过议会立法建立新闻评议制度,以美国、法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在新闻媒体内部建立严格的内审制度这样两种形式的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机制,为很多国家所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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