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终于来了!工信部清理规范网络接入服务市场

   作者23日从工信部获悉,工信部在全国范围对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开展清理规范,依法查处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和内容分发网络(CDN)业务市场存在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层层转租”等违法行为,活动至201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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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得一提的是,工信部提出,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建立或租用专线(含虚拟专用网络VPN)等其他信道开展跨境经营活动。基础电信企业向用户出租的国际专线,应集中建立用户档案,向用户明确使用用途仅供其内部办公专用,不得用于连接境内外的数据中心或业务平台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关于工作重点:
  
  一、加强资质管理 查处非法经营
  
  各通信管理局要对本辖区内提供IDC、ISP、CDN业务的企业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杜绝以下非法经营行为:
  
  ——无证经营。即企业未取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当地擅自开展IDC、ISP、CDN等业务。
  
  ——超地域范围经营。即企业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地域不包括本地区,却在当地部署IDC机房及服务器,开展ISP接入服务等。
  
  ——超业务范围经营。即企业持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但超出许可的业务种类在当地开展IDC、ISP、CDN等业务。
  
  ——转租转让经营许可证。即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以技术合作等名义向无证企业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提供资质或资源等的违规行为。
  
  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实施前已持有IDC许可证的企业,若实际已开展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或CDN业务,应在2017年3月31日之前,向原发证机关书面承诺在2017年年底前达到相关经营许可要求,并取得相应业务的电信经营许可证。
  
  未按期承诺的,自2017年4月1日起,应严格按照其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经营未经许可的相关业务。未按承诺如期取得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自2018年1月1日起,不得经营该业务。
  
  二、严格资源管理 杜绝违规使用
  
  各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企业对网络基础设施和IP地址、带宽等网络接入资源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切实整改以下问题:
  
  ——网络接入资源管理不到位问题。各基础电信企业应加强线路资源管理,严格审核租用方资质和用途,不得向无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用于经营IDC、ISP、CDN等业务的网络基础设施和IP地址、带宽等网络接入资源。
  
  ——违规自建或使用非法资源问题。IDC、ISP、CDN企业不得私自建设通信传输设施,不得使用无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网络基础设施和IP地址、带宽等网络接入资源。
  
  ——层层转租问题。IDC、ISP企业不得将其获取的IP地址、带宽等网络接入资源转租给其他企业,用于经营IDC、ISP等业务。
  
  ——违规开展跨境业务问题。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建立或租用专线(含虚拟专用网络VPN)等其他信道开展跨境经营活动。基础电信企业向用户出租的国际专线,应集中建立用户档案,向用户明确使用用途仅供其内部办公专用,不得用于连接境内外的数据中心或业务平台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三、落实相关要求 夯实管理基础
  
  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工信部电管函[2012]552号,以下简称《通告》)关于资金、人员、场地、设施、技术方案和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理。
  
  ——2012年12月1日前取得IDC、ISP许可证的企业,应参照《通告》关于资金、人员、场地、设施、技术方案和信息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建设相关系统,通过评测,并完成系统对接工作。
  
  当前尚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企业,应在2017年3月31日之前,向原发证机关书面承诺在2017年年底前达到相关要求,通过评测,并完成系统对接工作。未按期承诺或者未按承诺如期通过评测完成系统对接工作的,各通信管理局应当督促相应企业整改。
  
  其中,各相关企业应按照《关于切实做好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建设与对接工作的通知》、《关于通报全国增值IDC/ISP企业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对接情况的函》和《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使用及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工信厅网安〔2016〕135号)要求,按期完成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建设、测评及系统对接工作。未按期完成的,企业2017年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不予通过。  
  
(来源:综合新华社、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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