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介绍,“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强化平台和经营者义务,细化严重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明确违法行为的管辖,强化调查处理职权,细化抽样程序,明确了责任约谈的情形,强化了法律责任。
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经济的迅猛发展,网络食品安全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日益密切,越来越成为食品安全监管关注的焦点。一是参与网络食品经营的主体越来越多。二是网络食品经营法律关系相对复杂。三是网络食品经营监管难度更大。针对上述趋势,制订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管理办法,非常必要。
二、《办法》的调整范围有哪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三、《办法》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规定了哪些主要义务?
一是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义务。
二是网络食品经营过程中相关义务。
三是公示相关信息。
四是明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五是明确网络食品经营过程中的贮存、运输要求。
四、《办法》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规定了哪些义务?
一是备案义务。
二是满足相应的技术条件要求。
三是建立食品安全相关制度。
四是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材料审查登记。
五是建档义务。
六是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
五、《办法》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怎样划分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六、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的管辖原则是什么?
《办法》明确规定,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分支机构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或者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而没有取得许可的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实际生产经营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因网络食品交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也可以由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可以行使下列职责:
(一)进入当事人网络食品交易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网络交易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从事网络食品交易行为的相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调取网络交易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如何进行网络食品抽样检验?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网络购买样品进行检验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抽检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样品的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买样人员应当对网络购买样品包装等进行查验,对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手段记录拆封过程。
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样品的,应当同时将检验结果通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销售。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联系方式不详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通知。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法联系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
九、《办法》规定了哪些需要进行责任约谈的情形?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一)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的;
(二)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
(三)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
(四)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
(来源:综合中国经济网、食药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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