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今天上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草案根据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客观需要,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
草案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四种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1】未经同意,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2】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他人合法提供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3】干扰或者破坏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
【4】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在做草案说明时表示,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从1993年实施以来,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征发生变化,实践中新出现的扰乱竞争秩序、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性质的行为,现行法律没有列举,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依据不够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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