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日,国家网信办1号令公布了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国家网信办首件以部门命令形式颁布的规章。该规章根据新通过的《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了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规范和管理,并将取代2005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相应规定。
新《规定》对原来的规定进行了强化和完善,具体体现为以下十个方面:
1体现了网络信息技术及应用的最新发展
近年来,互联网迅猛发展,新技术新应用不断涌现。除传统门户网站外,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网络直播等新的网络应用形式不断涌现和普及,新《规定》明确将其统一纳入规范和管理范围,适应了网络信息技术及应用迅猛发展形势的需要。
2完善了管理体制
新《规定》将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调整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同时扩大了管理主体范围,将地方管理主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改为“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为省级以下网信部门赋予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职责,有利于落实属地管理。
3完善了许可制度
新《规定》将许可事项修改为“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具体分为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三类,不同于原来的新闻单位设立采编发布、非新闻单位设立转载和新闻单位设立登载本单位新闻信息的三类互联网新闻单位的管理模式,表述更加简洁明了。
4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
特殊管理股制度是通过特殊股权结构设计,使某特殊股东(如国有股东)对特定事项始终保有最大决策权和控制权。特殊管理股在文化领域具有特殊意义,有利于加强意识形态管理,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新《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作出原则规定,为制度的试点提供法律依据。
5建立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分业经营制度
新《规定》明确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并且禁止非公有资本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该规定有助于确保互联网新闻信息源头的可控性和正确性,避免鱼目混杂。
6强化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
网络空间的治理需要互联网企业的共同参与。互联网企业直接面对用户,掌握了关键的数据信息,并因此获得利益,因而也要承担更多的责任。新《规定》细化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和责任。
7强化了互联网新闻信息行为规范
新《规定》禁止非法“网络公关”等行为,明确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新《规定》也大大压缩了“标题党”的运作空间。
8完善了安全评估制度
新《规定》增加了“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的安全评估规定。可见,新《规定》将安全评估制度从资本领域扩展到了技术领域,因为技术后面同样也有技术开发者和应用者的价值观在支撑,因此有必要进行安全评估。
9建立了社会信用制度
新《规定》要求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信用档案,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和约谈制度,这是我国整个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
10建立了信息共享制度
高效的网络治理依赖于充分的信息和各治理主体的协调配合。新《规定》要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国务院电信、公安、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工作沟通和协作配合,依法开展联合执法等专项监督检查活动,从而有利于提高网络治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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