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产权交易所国有资产出租进场交易规则(试行)
来源:主站 发布时间:2014-01-28 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国有资产出租进场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在浙江产权交易所内进行的企(事)业(以下统称企业)国有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重大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一、 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含代管人和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以下统称出租方)将自身拥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房产、仓库、设备、广告位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方”),并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适用本办法(注:企业正常销售的产成品、半成品、商品和副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二、 本办法所称意向承租方是指经资格确认后,可以通过浙江产权交易所(以下统称“浙交所”)参加国有资产租赁竞价过程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浙交所内进行的国有资产出租进场交易可以采取竞价、拍卖、招投标、场内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四、 属于下列情况的企业国有资产,不得列入可出租范围: 1、 存在产权权属纠纷的; 2、 合法契约约定期限内尚未中止(终止)出租的; 3、 已实施司法、行政、仲裁等强制措施的; 4、 存在其他不宜出租情形的。 五、 出租方应当根据内部资产管理制度做好市场调研,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六、 出租方应根据出租标的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租方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出租不得对承租方资格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 七、 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的重大资产出租行为,应按照《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重大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备案。 八、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省属企业指浙江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各级全资、控股或其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九、 须事先备案的重大资产出租行为包括:资产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占企业全部净资产20%及以上的土地、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出租。其他重大资产出租行为实行事后备案制。 第二章 国有资产出租进场交易的程序
第一节 出租方申请 一、 出租方向浙交所提出申请,浙交所在收到出租方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受理材料,完成合规性审核,出租方应就所持有的合法资产出租事项,与浙交所签订《委托进场出租服务协议》。 二、 出租方提交《租赁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以下文本资料; 1、 出租方案; 2、 出租方内部决议文件(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3、 浙江省国资委备案文件或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出租行为须事先备案时); 4、 出租方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5、 经出租方确认盖章的《国有资产租赁合同》样稿; 6、 经出租方确认盖章的《出租公告》样稿; 三、 上款所指出租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拟出租资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现状、资产明细清单、出租原因、拟出租用途、出租期限、租金收缴办法、租金的管理办法、承租资格条件、招租底价及确定依据、招租方式等。 四、 出租底价的确定。出租方在确定出租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负责。底价一般采取市场比较方式确定。 出租底价应主要根据市场价格、供需情况、资产的实际状况、资产的价值补偿等因素综合确定。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以周边相同地段,类似功能、用途参照物的市场出租价格作为确定出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设备以同类设备的市场出租价格作为确定出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二节 浙交所受理和发布出租信息
一、 浙交所依据《委托进场出租服务协议》等委托文件的约定按以下与出租方商定的形式公开披露有关该国有资产出租信息: 1、 浙江产权交易所网站; 2、 其他专业媒介。 国有资产出租的公告期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出租公告期自浙交所公开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 二、 出租方披露的企业国有资产出租信息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 出租标的的基本情况; 2、 出租行为的内部决策及备案情况; 3、 出租期限和底价; 4、 承租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5、 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三、 企业国有资产出租价格不得低于经备案的出租底价。 四、 出租方应安排专人配合所有意向承租方的尽职调查,客观、公正、对等地向所有意向承租方介绍标的物的情况。不得采取隐瞒、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意向承租方的选择或合同签订,也不得和某一意向承租方串通并为其提供特殊便利。 五、 出租方在提出出租申请时应设置保证金条款,明确保证金的交纳金额、交纳时点、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
第三节 意向承租方征集
一、 意向承租方应当在报名截止日前到浙交所办理竞租(或查询)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二、 意向承租方在浙交所办理正式查询或竞租登记手续后可申请查阅存放于浙交所的标的相关资料。 三、 意向承租方办理竞租(或查询)登记手续时,应按规定向浙交所交纳相应保证金(具体金额以公开披露信息内容为准)。未交纳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浙交所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四、 保证金为保证意向承租方遵守竞租约定和维护出租进场交易竞租秩序所设,竞租保证金一般不低于年租金挂牌价的10%。 五、 意向承租方向浙交所提出查询申请并办理正式查询手续时,应按规定提供以下文本资料: 1、 《查询申请书》; 2、 符合承租方条件的有关证明; 3、 法律、法规及浙交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六、 意向承租方向浙交所提出竞租申请并办理正式报名手续时,应按规定交纳竞租保证金并提供以下文本资料: 1、 《国有资产承租意向表》及其附件; 2、 符合承租方条件的有关证明; 3、 法律、法规及浙交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七、 意向承租方正式报名时应当就参与竞租的标的进行报价,报价起价不能低于挂牌价,浙交所不受理报价低于挂牌价的竞租报名。 八、 浙交所按有关规定对意向承租方资格进行形式审核和办理正式竞租登记手续。意向承租方提交的报名资料和其他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应由意向承租方向浙交所作出有关承诺并由意向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 九、 在竞租报名截止前,意向承租方退出竞租的,浙交所将其所交保证金在扣除有关费用后退还给该意向承租方。 十、 在竞租报名截止前,如只有一家合格意向承租方报名登记,该意向承租方在竞租报名截止后不得退出竞租,如因其原因而退出竞租,则为违反竞租约定或干扰交易秩序,其所交保证金由出租方予以没收。意向承租方应在项目报名截止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和出租方签订《国有资产租赁合同》。如因承租方原因没有在约定期限内签订《国有资产租赁合同》,则为违反竞租约定或干扰交易秩序,其所交保证金由出租方予以没收。 十一、 在竞租报名截止前,如项目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合格意向承租方参与竞租,则其中任何一家意向承租方在竞租报名截止后都不得退出竞租。如因意向承租方原因而退出竞租(包括不参加拍卖会或不参加竞价会或不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有效投标书或不参加开标会或对低于挂牌价(含挂牌价)不应价或其他退出竞租情形)的,则视为该意向承租方违反竞租约定或干扰交易秩序,其所交保证金由出租方予以没收。 十二、 如意向承租方按时参加竞租活动(包括参加拍卖会或参加竞价会或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有效投标书并参加开标会)的,但因未对挂牌价(不含挂牌价)以上价格进行应价或竞标总分低于其他意向承租方,而未能竞得租赁权的,在竞租活动结束当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浙交所将其所交保证金全额(不计息)退还。 十三、 意向承租方竞得标的并成为正式承租方后,其交纳的竞租保证金在扣除其应交交易手续费后的余额,由浙交所予以无息退还。如其违约放弃承租,则视为违反竞租约定或干扰交易秩序,其所交竞买保证金由出租方予以没收,并应当向出租方和浙交所及其他有关中介机构提供必要的赔偿。 十四、 如遇出租方撤回标的或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或其他特殊的重要原因,浙交所有权取消或推迟有关竞租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拍卖会、竞价会等),意向承租方所交保证金自正式取消有关竞租活动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由浙交所予以无息退还。 十五、 意向承租方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应遵照浙交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节 浙交所撮合成交并组织签订租赁合同
一、 出租方应根据价格优先原则,确定合适的承租方。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承租方时,由浙交所按照和出租方的约定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采取竞价、招标或拍卖方式实施国有资产出租进场交易活动。 采取竞价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按照浙江产权交易所相关竞价规则组织实施。 采取招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参照《浙江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管理试行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 确定承租方后,出租双方在浙交所的组织下,签订正式《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简称“租赁合同”)。 三、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由出租方在信息发布前根据浙交所制定的租赁合同规范文本拟定,并由浙交所在发布时一并公示,且租赁合同中除租赁价格等手填条款外,不得变更。 四、 如承租方需要对其承租项目中的房产进行大规模装修、改造,应当事先与出租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时的处置方式。尤其应当明确约定因出租方原因合同提前终止时,若承租方提出装修改造补偿的,装修改造补偿总金额的确定方式。 承租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租赁合同时,出租方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保护国有权益不受侵害。 五、 租赁双方协商一致,在不影响原租赁合同主要条款继续履行的前提下,可以变更原租赁合同。变更或解除原租赁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送浙交所备案。 租赁合同期限延长以及租金向下调整等合同变更情况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重新办理公开招租事宜,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节 资产所在区域为异地的出租行为 一、 为了提高国有企业出租进场工作效率,更好的为参与方提供规范、高效、便捷的组织服务,根据资产所在区域的不同确定相区别的操作模式。 二、资产所在区域分杭州市区和杭州市区以外(异地)2大块。 三、出租资产在杭州市区的,原则上按本交易规则第二章前四节规定的交易流程进行。 四、出租标的在杭州市区以外的,原则上由浙交所按本交易规则与标的所在地产权交易机构(含拍卖机构)合作完成。浙交所负责受理出租方申请、统一发布出租信息(浙交所网站和合作机构网站等),合作机构按浙交所要求,在标的所在地完成意向承租方报名、撮合成交和合同签订。
第六节 其 他
租赁双方发生纠纷可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处,也可直接向有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附 则 一、 在国有资产出租进场交易挂牌期间,有下列情形的,经有关方向浙交所提出申请并经浙交所同意,浙交所可对该项目暂停挂牌或终止挂牌。浙交所也可依据下列情形直接做出暂停挂牌或终止挂牌: 1、 在挂牌过程中,出租方变更出租期限以及出租底价向下调整的; 2、 出租方要求停牌或撤回标的时; 3、 第三方与出租方对拟出租资产提出争议尚未解决的; 4、 拟出租的资产在法律事项中有争议的; 5、 依法应当暂停或终止出租进场交易的其他情况。 二、 在国有资产出租过程中,出租方和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租赁,必要时,相关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租赁行为无效: 1、 出租方要求终止国有资产租赁交易的; 2、 有权部门认定出租方未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备案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出租国有资产的; 3、 有权部门认定出租方故意隐匿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租赁估价结果失真,造成国有资产权益受损的; 4、 有权部门认定出租方与承租方串通,低价租赁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权益受损的; 5、 有权部门认定承租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出租方的选择以及《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签订的; 6、 依法终止国有资产出租进场交易的其他情形。 三、 其他国有企业的重大资产出租行为,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 在浙交所进行的国有资产出租进场交易活动接受出租方上级主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五、 本规则由浙交所负责解释。如浙江省政府及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新的规定出台,由浙交所依新出台的规定作相应的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