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参与非法开采海砂的行为感到后悔,由于对法律的无知,为了个人利益,破坏了海洋环境,给政府添了麻烦,给亲人带来了痛苦,我认罪、认罚。”
日前,宁波海事法院开庭审理了由舟山市检察院移送起诉的罗某某等6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非法采矿一案,被告人罗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悔罪,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该案是舟山检察机关提起的首起盗采海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未直接参与非法采砂 仍构成非法采矿罪
2022年6月2日,被告人罗某某为非法获利,明知是福建闽江海域非法开采的海砂,仍雇佣被告人刘某某、金某某驾驶船只到闽江海域接驳非法开采的海砂4263.67吨,并运至舟山东福山海域过驳卸载海砂,被当场查获。
2023年2月至6月,处于取保候审期间的罗某某,再次雇佣林某某、王某、王某某等人多次驾驶船只前往福建闽江海域,接驳现场非法开采的海砂,运输至舟山东福山海域卸载海砂,后被海警部门查获。2023年6月,该案移送舟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盗采海砂行为是“采、运、销”上下游链条式犯罪,但为逃避惩罚,犯罪分子又往往形成“攻守同盟”,因此对盗采海砂罪的认定难度较大。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并通过电子证据审查构建证据体系,最终认定了罗某某主观明知上家正在非法吸砂仍先后5次从吸砂船过驳并运输海砂共计48000余吨的犯罪事实。
据了解,去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中国海警局执法部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海警局依法打击涉海砂违法犯罪座谈会纪要》,明确了涉海砂犯罪的定性处理及罪名适用问题,进一步统一了执法司法尺度。
“该案被告人虽不是非法采砂的直接实施者,但在非法采砂行为仍在进行时,明知系非法采挖的海砂,仍然指使运砂船前往指定海域,直接从采砂船过驳海砂,并将海砂运输至舟山境内准备售卖,已经与采砂者构成了共同犯罪。”办案检察官介绍,该案在没有抓获采砂者的情况下,对非法购买、运输、销售海砂的行为依法予以严惩,对于加大对非法盗采海砂、非法收购、运输海砂行为的全链条打击力度,打掉下游销售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严惩犯罪 齐抓共管合力守护“海洋蓝”
为了加强对涉海砂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舟山市检察院依托与宁波海事法院建立的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于2023年12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采矿罪将罗某某等人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运用刑民一体化办案机制,将该案线索移送至本院公益诉讼部门。
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审查认为罗某某等人非法盗采海砂的行为,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严重影响涉案海域及周边海区的海床、海岸和海洋构筑物等,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经评估,本案海洋环境修复费用为2525366.678元,受损海床面积达38788平方米。今年4月25日,舟山市检察院依法以罗某某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依法追究罗某某等6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法院判令罗某某赔偿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525366.678元及惩罚性赔偿2525366.678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当天的庭审中,法庭围绕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控辩双方围绕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该案将在合议庭评议之后择日宣判。
海砂在我国分布广泛,是仅次于石油、天然气的重要海洋矿产资源。“盗采海砂不仅严重破坏国家矿产资源,还会影响海岸带和海洋地质构造,破坏海洋生物多样性。”舟山市检察院检察长糜方强表示,检察机关将秉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理念,不断加强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等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综合运用刑事处罚、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手段,依法严厉打击盗采海砂犯罪;同时,进一步加强与海警、海事法院、各沿海检察机关等部门的联合协作,全链条打击涉海违法犯罪,形成海洋资源环境保护齐抓共管的大格局,更好守护“海洋蓝”。
来源: 潮新闻 | 撰稿:通讯员 陈洪娜 见习记者 周杭琪 | 责编:丁萨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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