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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斤小龙虾含汤料涉嫌误导消费 温州公布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发布时间:2024-03-15 09:05:16    

  小龙虾6斤含汤又配料,免费洗车却出现车辆受损,擅自向未成年人销售盲盒……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3月14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旨在加强消费教育工作,引导监督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提醒广大消费者切实保护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有序的消费市场秩序。

  案例一:6斤小龙虾含汤和配料,误导消费

  温州市民王先生向12345热线反映,在某平台某菜馆店铺下单价值126元的6斤蒜蓉小龙虾外卖,收到后实际上只有约2-3斤龙虾,感觉被介绍误导欺骗。鹿城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调查了该菜馆在平台上的菜品宣传,发现的确用文字描述“经典蒜蓉小龙虾6斤”。商家对此解释称:包含黄瓜、蒜末等配料和汤汁总重6斤,其中小龙虾大概有3斤左右。商家描述主观上有故意混淆事实的目的,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批评教育,该商家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为王先生退款的同时第一时间改正平台的商品描述。

  案例二:免费洗车车受损,附赠服务不免责

  2023年2月,市民陈先生反映,在龙湾区一加油站加油后,收到了一张免费的洗车券,在自动洗车机洗车时车辆挡风玻璃出现裂纹,因此要求加油站赔偿损失。加油站称这是“免费洗车”,概不负责。

  龙湾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向双方了解情况。执法人员调取了洗车机旁的监控录像,显示该车在洗车前挡风玻璃完好。加油站负责人随即表示,洗车机已经投入使用很长一段时间,没出现过这样的情况。监控显示陈先生的车刚开进洗车机的时候,出现剧烈晃动,有可能是陈先生操作不规范引起的,且洗车是免费的,出现问题加油站概不负责。

  由于不能确定是加油站提供的洗车设备直接导致陈先生的车玻璃受损,陈先生也承认在洗车过程中因心慌存在手忙脚乱的情况。经调解,最终双方协商一致,由加油站补偿陈先生2000元。

  案例三:擅自向未成年人销售盲盒,涉嫌违规

  2023年8月底,龙湾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张女士投诉,称自己孩子暑假期间在某学校门口商店购买多个单价35元的玩具盲盒,共消费900余元。张女士认为商店向未成年人售卖、寄售盲盒不合理,严重影响孩子学习成绩和身心健康,望有关部门帮忙介入处理。

  接到投诉后,龙湾区市场监管局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并与投诉人、商店经营者取得联系,确认该店存在向学生售卖、寄售盲盒的行为。店主介绍近期一款盲盒玩具深受孩子们的喜爱,但考虑到孩子们年纪尚小,零花钱不多,所以和孩子们商定如盲盒开出不喜欢的款式,可以自己定价放在店里寄售,并未想到会给孩子以及张女士带来负面影响。经执法人员现场教育,经营者同意退还张女士部分费用800元。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规定,盲盒经营者不得向未满8周岁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向8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商品,应当依法确认已取得相关监护人的同意。盲盒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8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购买盲盒需取得相关监护人同意。

  案例四、消费者可随时取回存于酒吧“酒水”

  2023年5月30日,瓯海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市民反映,称在瓯海区某酒吧消费后,把剩余的酒存放在该酒吧。近期准备取回寄存的酒,却被告知需要消费后才能取出。市民不愿意消费,商家又说取出后不能外带。

  接到投诉后,在瓯海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的协调下,酒吧同意消费者将存放的酒取回,双方达成了和解。

  根据相关规定,消费者和酒吧之间是消费关系,消费者支付酒水费,就有了合法的所有权。商家虽提供寄存服务,但顾客是可以随时领取的。商家“只能在酒吧内使用,不能外带”的约束,是一种自我声明,对消费者来说没有约束力,没有法律依据。

  案例五:展销会上“免费”送学习机

  在乐清市白石街道密川油菜花节期间,乐清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展销摊位上得到一款所谓“免费”的学习机,却被收取了2599元的学习资料费用,想要退款,但商家不同意。

  经过白石所市场监管工作人员的询问,消费者小陈讲述了事情的详细经过:商家以“礼物派发”的方式,大肆强调“免费送学习机”来留住消费者。在商家不断引诱之下,小陈最终购买了2599元的学习资料卡。当小陈发现自己被骗要求退款时,商家给出各种理由拒不退款且迅速离场。白石所介入调查,通过活动主办方和村委联系到该商家,与商家谈判协调后最终为消费者追回损失2599元。

  案例六:预订好的酒店却无房,索取赔偿

  2023年4月,瓯海区市场监管局接到陈先生反映,称自己通过美团花费1097.07元预定了某酒店房间,当天突然接到酒店通知称已经没有房间,陈先生当晚只能花费1700元前往其他酒店入住。陈先生认为酒店擅自取消其预定的房间,要求该酒店退还1097.07元,并承担在其它酒店住宿的费用1700元,并提出退一赔三的诉求。

  受理投诉后,瓯海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及时联系该酒店了解核实,确认陈先生所述情况属实,双方存在消费纠纷。最终,在消保工作人员的调解下,酒店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赔付,双方达成和解。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预定酒店住宿服务时,建议与酒店二次沟通,确认入住时间、房型要求等信息,入住过程中如发生突发情况应及时与酒店联系,并保留相关信息凭证,沟通不成要通过相关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七:看电影被强制购买3D眼镜,不合理

  2023年1月底至2月初,洞头区市场监管局连续接到4位消费者的投诉,均反映近期前往洞头区两家影院观看3D电影时不免费提供3D眼镜,要求自带或购买。最终为保证观影顺利,几位投诉人均现场购买了3D眼镜,但他们认为不合理,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介入给予处置。

  接到上述投诉后,洞头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前往相关影院调查。影院经营者表示,不提供免费眼镜是为了减少公共物品接触,更好地保护观影者的健康。然而究其原因,是3D眼镜的清洁消毒和自然损耗等存在着经营成本,影院却不愿自行承担这笔费用,反而将其盲目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最后,经调解人员释法说理,经营者表示会为购买了眼镜的消费者退款,并表示接下来会免费提供3D眼镜。同时,洞头区市场监管局对两家涉事影院进行立案调查,决定责令两家影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案例八:调解“特殊”退房纠纷

  2023年10月19日,消费者黄女士向龙港市市场监管局反映,自己在某置业有限公司认购了一套88平方米的商品房,双方签订认购合同,并支付了15万元的购房意向金(含1万元定金),到了双方签约时间,表示自己无力支付要求协调退房退款。

  黄女士家属向执法人员道出实情:“黄女士于2016年始患有精神疾病,经多次住院治疗未痊愈,此次购房系隐瞒家属实施的个人行为,家里根本没有能力购置新房。”基于黄女士的身体状况和家庭情况考虑,执法人员立即组织调解,并联合资规局工作人员前往置业公司展开磋商并出具了黄女士的病历和残疾证明,通过查阅购房时的监控视频,确认其在购房时无法定监护人陪同的事实。通过宣贯《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条文,以及陈述黄女士的实际困难,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退还购房意向金。

  案例九:万元品牌空调是“窜货机”

  2023年7月份,文成县赵女士在某家电销售部购买一台价值28500元的空调。空调安装后,赵女士却发现空调的条形码查不到相关信息,室内机出厂编号后几位有涂抹痕迹,商家也无法提供官方的售后。赵女士与商家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赵女士向文成县市场监管局投诉。

  经调查,本次纠纷的主要问题是商家销售的空调是“窜货机”,从非本地授权经销商处购买及提货,不享受厂家售后服务。商家认为其销售的空调虽属于“窜货机”,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与该品牌正品空调又有好几千元的差价,而且能为赵女士提供与官方对等的售后服务;而赵女士认为,商家事先没有告知空调是“窜货机”,也无法信任商家的安装技术及售后服务水平。

  文成县市场监管局启用“共享法庭”,邀请法官参与现场调解。在调解人员、法官和辖区执法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最终签订调解协议:商家原价退还已安装的空调机,重新为赵女士换购该品牌2023年生产的同型号同规格正品空调,提供该品牌公司官方专业安装团队,赵女士需补足正品空调与“窜货机”差价。

  案例十:低价美容消费陷阱

  2023年1月,林女士在某平台刷到平阳县鳌江镇某美容院一条线上纹眉秒杀活动,并支付了18元预付金。3月份,林女士到该美容院消费预定的498元套餐时,商家表示无此套餐,最终花费1580元才完成纹眉。事后林女士认为商家强制消费,故投诉。

  林女士称营业员将其带到纹眉间,剃眉后向其推荐一个3000多元的套餐。但林女士要求只做秒杀的498元套餐,商家却表示无此套餐。由于当时眉毛已经剃了一半,林女士去留两难,最终在该店消费1580元才完成纹眉。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立即前往该美容店进行处理。经调解,商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林女士退还1580元。由于商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鳌江分局对商家立案查处,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358元,并处以罚款3000元。 

来源: 潮新闻    | 撰稿:王艳琼    | 责编:汪杰菲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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