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女士的儿子在温州一幼儿园上学,去年11月,她报案说自己儿子在幼儿园被班主任、保育员以及外教老师殴打了。
当地派出所在调查后认为幼儿园没有违法事实,不予行政处罚。
她不服,以本人和儿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她还在线上平台发文称幼儿园老师打她儿子,并将其从公安机关获得的幼儿园监控视频进行剪辑加工,配以字幕和图片,内容包括“当众扇该幼童耳光并且发生极大声响”“啪”“突然从背后拎起该幼童进行拖拽”“使用不明物体刺幼童的手”“给该幼儿喂不明颗粒状物体”等等,发布在幼儿园周边小区业主微信群及其他微信群中。
后经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根据监控视频,未能反映出徐女士儿子被殴打或被故意伤害的行为,公安机关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及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随后,幼儿园起诉至法院,并于7月16日提交申请书,申请法院签发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禁止徐女士发布之前幼儿园的监控视频。
瓯海法院经审查认为,幼儿园的申请符合适用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的情形。
8月16日,瓯海法院发布全省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徐女士公开发布对某幼儿园监控视频编辑、加工后的内容,并告知若她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根据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这里所说的民事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幼儿园等拥有法人的单位。
来源: 浙江日报 | 撰稿:郭婧 | 责编:丁萨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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