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岭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相约饮酒,因劝酒、酒后未相互照应,导致一人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辛某、徐某分别赔偿死者家属22.7万元、8.2万元。
辛某、徐某与死者张某系共同好友。某天,他们相约饮酒。在此期间,徐某明知辛某、张某骑摩托车前来,还与张某打赌喝酒。酒后,辛某明知张某醉酒,仍然将自己所有的摩托车借给无驾驶证的张某,并乘坐该摩托车一同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当场死亡。事故认定,张某承担全部责任。
张某家属以辛某、徐某对张某的死亡存在过错为由,将两人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而辛某和徐某认为,作为好朋友共同饮酒,不应负法律责任,最多出于人道主义给予一定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张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充分认识并知晓所驾驶的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未戴安全头盔醉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的违法性和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但仍放任而为之,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身亡的最直接、主要原因,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辛某、徐某作为事发前共同饮酒的参与者,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提醒、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等注意义务,未尽义务造成活动参加者损害的,可认定有一定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方全部损失160万余元,由被告辛某承担22.7万元,徐某承担8.2万元。
【法官提醒】
在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有4种情况共同饮酒人需承担法律责任:(1)强迫性劝酒;(2)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来源: 台州晚报 | 撰稿:通讯员金宇婷 陈泳滨 | 责编:丁萨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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