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三级法院8次开庭审理,齐某所主张的房屋所有权案件均被法院一一驳回诉讼请求,并被判决搬离该房屋。但在收到强制搬离通知书后,齐某有能力履行却仍霸占房屋不愿搬离,日前,天台县人民法院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判决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戴某于2008年购买了某处房产,在2010年时登记为戴某单独所有。2009年,戴某与杨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先后生育三个子女,与公公杨某某、婆婆齐某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2019年10月,戴某将该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张某夫妇,房屋的门锁也被更换。戴某的婆婆齐某回来后擅自进入房屋,并与杨某、杨某某及三个孩子共同入住该房屋。
2019年10月底,因不满妻子戴某转让房屋,杨某向天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戴某与张某夫妇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天台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杨某不服上诉至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杨某继续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亦被驳回再审申请。2020年7月,张某夫妇起诉齐某、杨某、杨某某三人要求搬离其购买的房产,获得天台法院支持。齐某三人不服提起上诉,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三人向省高院申请再审,亦被驳回。2020年10月,杨某以房屋所有权确认为由起诉戴某,被天台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仍被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历经三级法院、8次开庭审理,杨某、齐某等人均以败诉告终,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张某夫妇所有,并判决齐某等人限期搬离。但三人均未依法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张某夫妇向天台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在收到责令限期搬离房屋的执行通知书后,齐某等人仍拒不搬离,天台法院对三人分别作出2000元罚款。后杨某、杨某某搬离,但齐某仍拒不执行,经法院执行干警多次劝说教育,齐某均表示不会搬离。
经审理,天台法院查明,被告人齐某知晓该处房产系他人所有及判决已经生效的事实,且齐某名下有两处共有房产、完全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迁出房屋,致使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此外,齐某经多次劝说仍拒不履行,悔罪态度较差,不宜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台州日报 | 撰稿:通讯员阮跃海 | 责编:丁萨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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