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C原本只是帮朋友担保,不成想,还要帮忙还款,等他想起来要追偿的时候,诉讼时效又过了,那么小C的钱还能拿回来吗?
2011年3月,小B向小A借款50万元,由小C提供担保。1年多后,小A向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B归还借款50万元,小C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过程中,小A与小C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小C分期返还小A借款50万元。之后,因小C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小A向椒江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将小C的一辆车拍卖后,小A得到了拍卖款,再加上小C交付给他的其余款项,共计50万元。
截至2015年1月19日,小C已经履行完案涉50万元款项的还款义务。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也就是说,小C向小B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就是2015年1月19日。
根据当时的《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而小C直到2021年6月才向椒江法院起诉要求行使追偿权,显然早已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期限。
当然,若小C这个追偿权纠纷案件中存在引起时效中断、中止的正当事由的情况,例如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小B发送信息主张权利等,那么诉讼时效期将重新计算。
遗憾的是,虽然小C提出其曾于2014年和2018年向小B催讨款项,但因为他并无证据证明自2014年催讨后的两年内即2016年间有继续催讨的行为,或存在其他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所以该案在2017年1月19日诉讼时效期限业已届满。
由于案件已过诉讼时效,椒江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小C的全部诉讼请求。小C不服判决,上诉至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许多债权人可能碍于情面或一时大意,没有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以致超出诉讼时效,原本合法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当自身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家要注意诉讼时效期间,积极维权、及时维权。
来源: 台州日报 | 撰稿:通讯员李晴 | 责编:丁萨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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