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某与夏某签订合同,取得了已设立抵押权车辆的使用权,然而车辆被法院扣押,车没得用了,付出的钱能否要回来?日前,玉环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夏某赔偿原告利某损失5万元。
豪车到手遭扣押 解除合同要赔偿
吉林人利某与玉环人夏某关系不错。2015年12月,两人签订了一份《车辆转押协议》,利某以54万元的价格,入手一辆使用1年多、市值100多万元的奔驰S级轿车。
协议中约定:夏某保证对上述车辆享有质押权,享有转押权利;如原车主需要取回车辆,两人协商后应积极配合夏某取车;夏某保证车辆不是盗抢、诈骗、租赁车辆等。
在利某一次性支付54万元款项后,夏某交付了债权凭证、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等,利某办理了车辆年审和保险,将车开回了吉林。
不料,直到今年4月,西安市某区人民法院将车辆扣押,利某才知道该车的所有权人系某建设集团,且已在某银行抵押。
为此,利某以车辆被法院扣押为由,要求夏某返还购车款。利某认为,夏某既非车辆的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也未经原车主同意,无权转让车辆,其行为系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协议并让夏某返还购车款54万元。
夏某表示,双方签订协议时,他已将车的质押权连同债权一并转让给利某。该车辆的所有人陕西某建设集团系债务人和质押人,自己的债权和质押权则受让于原债权人余某,利某应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和质押权,而非向他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买卖合同。
无权处分定力的协议可以解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将债权与质押权一并转让给利某,因此双方签订的并非质权转让合同。两者之间名为车辆转押协议关系,实为买卖合同。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利某支付款项,夏某依约交付车辆,双方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成。发生扣押的法律事实,系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
如夏某在无权处分后取得处分权,利某将无权主张解除,但夏某并未取得处分权而车辆被人民法院扣押,利某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酌情赔偿金额5万元
合同依法解除,利某又能否获得赔偿呢?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所涉车辆价值在150万元以上,原车辆所有权人办理行驶证至利某受让该车时,仅使用1年5个月,车辆实际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双方却以54万元成交;成交后,利某也没有要求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应积极配合原车主取回车辆,由此说明双方对于夏某无权处分或者车辆之上有权利负担,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利某是充分考虑了车辆可能被扣押、被他人索回等风险。
利某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因抵押权人主张权利而被法院扣押,风险变为现实。利某购买车辆不办理过户,而予以使用,其购车目的明显是使用车辆。事实上,在车辆被扣押之前,利某已使用达5年零4个月,根据价款与使用年限计算,其交易目的已基本实现。
因此,利某因车辆被扣押对其造成的损失实为有限,综合考虑车辆交易时的实际价值、交易价格、使用年限、常规折旧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由夏某赔偿利某损失5万元。
来源: 中国台州网 | 撰稿:颜敏丹 王经展 刘竹柯君 | 责编:丁萨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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