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痴呆老人在托老院殴打同院老人,责任应由谁来承担?近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终审判决被告熊某的监护人和托老院分别承担30%、40%的赔偿责任。
2020年8月,住在衢州某托老院内的杨某,因与同住的熊某(现已去世)发生口角,遭到了熊某的殴打,杨某头面部、腰背部等多处受伤。后经鉴定,杨某的人体损伤已构成十级残疾。
由于熊某作案时已年过八旬,而且是痴呆老人,案发后,各方就赔偿问题始终存在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杨某将熊某的监护人和托老院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熊某的监护人认为,其已将熊某寄养在托老院,在托老院里出了事情,应由托老院方面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托老院则认为,根据入院协议书的约定,其只对提供的服务及对服务中因过错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相应责任。托老院对熊某已尽到护理责任,对熊某的侵权行为无法预知,案发后第一时间到场制止,并通知了原告家属将原告送医救治,所以托老院在本案中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损害因熊某殴打原告而起,熊某存在过错,其系痴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去世后无财产,故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本案发生在托老院内,托老院系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熊某和原告均年纪较大,托老院未能尽到管理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故其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原告杨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故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
综合考虑本案的起因、各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于近日依法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同时,承办法官提醒,老人作为养老机构的被看护主体,应该配合养老机构的管理,老人之间应该和睦相处。子女作为老人的监护人或家人,应尽到监护职责和提醒教育义务,劝导老人之间应互谅互让。养老机构作为老年人的服务机构,也应尽到管理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从细节做好风险防控,让老人安心,让子女放心。
法官说法:
到托老院等机构养老,是很多老年人及其子女的选择。但是,在养老机构中发生人身损害事件后,受害者的权益要如何得到保护呢?
承办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至于养老机构是否要承担责任,则要看老人和养老机构之间的协议约定,以及养老机构是否已经尽到管理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
来源: 衢州日报 | 撰稿:龚诚良 通讯员 俞焦 | 责编:丁萨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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