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良风俗,为他人提供无偿搭乘的一种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好意同乘的现象十分常见,但由此引发的民事纠纷也屡见不鲜。近日,常山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在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责任纠纷案件。
2020年11月20日,李某驾驶一辆轿车出行,并在途中搭载了原本是朋友的王某。随后,该车行驶至常山境内一村道时,因李某驾车操作不慎,导致车辆发生了侧翻。
此次交通事故不仅导致车辆受损,车内的驾驶员李某及乘客王某也都受了伤,两人被送往附近医院接受治疗,其中王某的伤情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事发后,当地交警部门经调查认定,李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据此要求李某作出赔偿,因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王某最终起诉至常山法院,要求判令李某及其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万余元。
面对原告的控诉,被告李某认为,事发当时自己是基于朋友情谊好心搭载原告,意外出了事故还要赔偿,于情于理都说不通。李某表示,自己愿意向原告赔偿部分经济损失,但原告不能因为认定其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责,就要求其与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对于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有明确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基于朋友情谊无偿搭载原告,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上述规定。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李某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被告李某应以一般侵权承担本案相应责任,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可减轻被告李某赔偿责任。
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常山法院多次组织本案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耐心释法明理,最终帮助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根据调解协议,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乘客座位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合计2万元,被告李某赔偿原告损失合计8万余元。
来源: 衢州晚报 | 撰稿:龚诚良 通讯员 宁武阳 聂菁 | 责编:丁萨 审核:张渊
新闻投稿:184042016@qq.com 新闻热线:13157110107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电话: 057187567897 京ICP证 0400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