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房铺瓦装修完工后,一下雨就出现屋瓦漏水情况,导致楼房长期无法使用。屋瓦出售方、木档装钉方、屋瓦铺设方,谁应承担其中的责任?近日,江山市人民法院办理了这样一起侵权纠纷案件。
2020年10月,某公司要对该公司名下位于江山市区的5幢楼房进行铺瓦装修,遂从屋瓦出售方周某处购买了一批连体屋瓦。随后,卢某承包了楼房的连体屋瓦铺设项目,毛某则承包了其中的木档装钉部分。
不久,铺瓦装修工程完工。但上述公司随后却发现,这5幢刚装修完的楼房,只要一到下雨天,屋瓦就会出现漏水情况,结果导致楼房一直无法正常使用。
为此,该公司与屋瓦出售方周某、木档装钉方毛某、屋瓦铺设方卢某就修缮问题进行了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当地社区、矛调中心协助进行了多次调解,也始终未果。
于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一纸诉状告上江山法院,要求周某、毛某、卢某做出赔偿,同时对屋瓦漏水原因及各被告侵权所占比例提出司法鉴定申请。
立案后,承办法官叶绿组织本案各方当事人到庭质证,并进行了调解。对于上述楼房的屋瓦漏水原因,三被告均认为自身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指出原告尚未支付购买屋瓦货款及安装铺设等劳务费用。
被告周某认为,其出售的屋瓦本身并无质量问题,问题肯定出现在具体施工环节。被告毛某认为,其完全按照指示为楼房装钉木档,误差也在正常范围内,如有问题也是由于原告自身未做好防水工作。卢某则认为,其只是按照已装钉好的木档铺设连体屋瓦,即使存在问题也是由于木档装订方做工不细致或屋瓦本身形状不规则所致。
面对三被告相互推诿,承办法官从各被告的角色、与原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各自履行义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过错风险,向各被告进行了释法明理,并告知一旦进入鉴定程序,随后产生的相关费用可能构成更大损失等实际情况。
最终,三被告承认了各自存在的过错。被告周某主动表示愿意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责任,毛某和卢某也表示愿意承担部分责任。
经过承办法官的居中斡旋,三被告同意先按责任比例分别向原告赔偿修缮费用,待与原告所欠屋瓦货款及劳务费用相互折抵清算后再多退少补。原告则同意就本案不再追究三被告的责任,并与三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
来源: 衢州晚报 | 撰稿:龚诚良 通讯员 周瑜 叶晓慧 | 责编:丁萨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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