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开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入户盗窃案,郑某因入户盗窃31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今年3月5日下午2点左右,郑某在开化县马金镇上闲逛,发现一户人家大门未锁。经过查看,郑某发现屋内也无人。于是,郑某偷偷潜入该户中,用厨房的一把刀将一扇上了锁的房间门撬开。可是郑某将整个房间“翻了个底朝天”,也仅仅在床头柜中搜到15元,他失望地带着钱离开了。
当天下午4点左右,郑某仍不甘心,来到另一个村庄,用一把菜刀将一户人家上锁的大门撬开。郑某仔细地搜索了房屋内的每一个角落,最终仅找到现金16元。
拿着“忙碌”了一下午的“收获”31元,郑某匆匆坐车回了开化县城。
被盗窃的两户人家发现门锁被撬开过,立即报案。
3月7日,开化县公安局马金派出所将郑某抓获。
郑某交代,他最近手头有点紧,想偷点钱花花。
民警经询问调查后发现,郑某是有多项犯罪前科的惯犯,在2010年、2011年、2020年分别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2013年更是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经开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鉴于郑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故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为何郑某仅仅偷盗了31元,就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事实情节”。就入户盗窃而言,处罚的重点是“入户”这个情节,非法进入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对盗窃次数和盗窃数额没有进行限制,其入罪门槛要比普通盗窃低,原因在于入户盗窃所侵害的法益不仅仅是人身财产,可能会衍生出其他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更大。
本案中,郑某虽然只盗窃了31元,但是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钱财,完全符合入户盗窃的构成,而且如果屋内还有他人,是存在转化为其他犯罪形式的可能性的,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郑某的入户盗窃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 衢州日报 | 撰稿:毛慧娟 通讯员 詹梦洲 方江琪 | 责编:丁萨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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