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意见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到2022年12月底。市其他扶持政策与本意见重合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涉及市级财政支持的,由市、区两级各承担50%,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到各区,兑现时由各区全额兑现,年终统一清算。各县(市)参照执行。
来源:读嘉 | 撰稿:文字记者:田野 通讯员:徐露 许梦迪 制图:胡秋月 | 责编:陆姗姗 审核:张渊
新闻投稿:184042016@qq.com 新闻热线:13157110107
来源:读嘉 | 撰稿:文字记者:田野 通讯员:徐露 许梦迪 制图:胡秋月 | 责编:陆姗姗 审核:张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