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焚烧垃圾,其产生的浓烟、灰尘,会直接造成空气污染。近日,南浔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菱湖中队执法队员在巡查中发现有市民在菱湖镇振菱路的露天场所焚烧垃圾。
经现场询问,当事人表示:“这是捡来的汽车滤芯,想把里面的东西烧掉,把外面的金属壳卖掉,所以我在路边的露天场所焚烧。”
鉴于当事人在露天场所焚烧垃圾的违法事实,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良好,未造成不良后果,执法人员依法制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及时整改,同时制发《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
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露天场所焚烧垃圾的违法行为,最终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
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秋冬季气候干燥,是各类火灾事故高发期。露天焚烧垃圾危害非常大,既存在火灾隐患,也污染空气环境,希望大家不要随意焚烧垃圾及废弃物,共同营造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
“执法蓝”小课堂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违者,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 湖州在线 | 撰稿:记者 王艳琦 | 责编:周宣印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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