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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湖州一批卫生健康违法行为曝光
发布时间:2022-01-20 10:42:52    

  为加强全民普法工作,提高公众对违法行为的辨别能力和监督意识,提升以案释法宣传影响力,现公布2021年第五期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典型案例9起,涉及职业卫生、医疗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等多个卫生健康执法领域,供大家借鉴学习。具体如下:

  职业卫生案件

  某机械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

  项目申报等案

  2021年5月,吴兴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违法行为。经进一步调查,查实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及未按规定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等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该公司警告,罚款135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违法行为既可以作出警告也可以作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该公司2020年因上述违法行为已被查处过,因当时是首次发现违法,在选择处罚种类中,执法人员本着教育和处罚相结合、教育优先的原则,给予了警告的申诫性处罚。但遗憾的是,该公司并未引起重视,半年后仍未改正,最终被加重处以财产罚。本案是我市查处的被处罚后拒不改正、从重处罚的典型案例,运用教育和执法两种手段共同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对用人单位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

  某实业有限公司将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等案

  2021年5月,德清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内正在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现场均未能出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涉嫌存在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违法行为。经进一步调查,查实该公司存在将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等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该公司警告,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该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承包企业,存在将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案提醒相关用人单位若要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进行外包,务必对承包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和能力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外包给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治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真正履行好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的主体责任。

  德清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伪造职业健康

  检查监护资料案

  2021年5月,德清县卫生健康局对德清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出示虚假职业健康检查监护资料的违法行为。经进一步调查,查实该公司存在伪造职业健康检查监护资料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该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案虽仅给予用人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但因案情特殊,是我市第一起用人单位伪造职业健康检查监护资料的案件,对加强同类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办案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判断虚假职业健康检查监护资料要求我们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凭借蓝盾卫士的“火眼金睛”,快速找到伪造点,让用人单位真正知道职业病防治工作无捷径可走,从而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

  未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等案

  2021年5月,长兴县卫生健康局接市信访局转送的投诉件称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加工过程中会使用很多化学物品,但是没有给员工配备防护工具,并且没有卫生验收。长兴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随即依法对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等违法行为。经进一步调查,查实该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建设项目竣工未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及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等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该科技有限公司警告,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此案是我省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对建设项目竣工未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行为进行处罚的首案。高毒物品的使用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毒物质对劳动者危害更大,更容易造成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这类企业更应为劳动者提供全面的职业防护。本案的办理有利于更好地督促这类企业重视职业卫生防护,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保护。

  某铸造公司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

  从事禁忌作业案

  2021年5月,安吉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某铸造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铸造公司涉嫌未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复查的违法行为。经进一步调查,查实该铸造公司存在安排尘肺病人从事粉尘作业和未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劳动者进行复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该铸造公司警告,罚款134000元的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企业管理人员明知员工已诊断为尘肺病,还将其安排在存在粉尘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工作,势必会导致该员工原有尘肺病病情加重。无论劳动者本人是否同意,用人单位均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禁忌作业。用人单位应引以为戒,强化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同时劳动者也要提升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让健康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医疗卫生案件

  杨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2020年8月,南浔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后对南浔镇某小区居民楼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楼二楼的“诊室”内有一名女性正在接受静脉输液,现场有医疗废物及药品器械若干,杨某某现场未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进一步调查,查实杨某某自2020年5月起至案发日,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医学诊疗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给予杨某某没收违法所得600元,没收药品、医疗器械,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医学诊疗活动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活动,不仅对相关卫技人员的从业资质有严格要求,对举办医疗机构更是有严格的准入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不仅扰乱了医疗卫生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不具备执业资格和条件,容易造成医疗伤害事故,侵犯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看病就诊须到正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不要图方便、图便宜选择“黑诊所”。

  某民营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等案

  2021年4月,德清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某民营医院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医院涉嫌存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违法行为。经进一步调查,查实该医院存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和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该医院警告,罚款6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另案对其他涉案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当前,医疗机构运营成本大,且因疫情影响,部分医疗机构病人资源减少,为了节约成本,这些医疗机构会冒险使用未取得相应医学诊疗资质的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同时个别医疗机构管理者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忽视增加科目须提出申请、进行许可审批后才能开展相关科目诊疗的法律程序,造成违法行为的发生。此类案件提醒广大市民在就医时不仅要选择规范许可登记的医疗机构,而且要关注开展诊疗的医务人员是否取得法定资质,以免健康安全受到侵害。

  凡某某非法行医涉嫌构成犯罪移送公安案

  2021年4月,安吉县卫生健康局接到投诉举报,称有人在某农贸市场开展激光脱毛造成投诉人四肢大面积烧伤,经进一步调查,证实凡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在其租住的房屋内使用激光脱毛仪为顾客开展激光脱毛的医疗美容服务,违法所得2000元。经查询处罚系统记录,证实当事人曾因无证行医已被我局立案行政处罚两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安吉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将凡某某以涉嫌非法行医罪移送安吉县公安局。安吉县公安局于2021年5月对此案立案。

  为了能拥有光滑的肌肤,爱美人士会选择激光脱毛,一些不法分子瞄准“商机”,通过非法医美敛财,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隐患。激光脱毛是利用光的热效应脱毛,存在疼痛、感染、暂时性红斑以及毛囊周围水肿、色素沉着等副反应,一旦操作不当,很有可能对皮肤造成不可逆的损伤。本案中凡某某非法为顾客开展激光脱毛,造成顾客四肢二级烧伤,在此,提醒广大爱美人士,若进行激光脱毛一定要选择有合法资质的医美机构,远离非法行医,维护自身健康权益。

  公共卫生案件

  安吉县某健身馆未按照规定执行游泳者

  健康承诺制度案

  2021年8月,安吉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安吉县某健身馆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健身馆现场未能出示游泳者健康承诺单,涉嫌存在未按照规定执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的违法行为。经进一步调查,查实该健身馆存在未按照规定让游泳者填写健康承诺单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该健身馆罚款人民币1200元的行政处罚。

  人工游泳场所实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要求游泳者应当如实填写健康承诺单,对有不适宜游泳禁忌症的游泳者,游泳场所工作人员应当劝阻、制止其入水游泳。游泳场所经营者应该负起责任,开展健康承诺,游泳者应该自觉践行承诺,共同维护人工泳池水质卫生和公共安全。

来源: 湖州卫健委    | 撰稿:辛文    | 责编:丁萨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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