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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给女儿汇款80余万元,能要回吗?
发布时间:2021-12-17 16:18:38    

   都说父母和孩子之间的情感是无私的,然而当父母关系出现裂痕,亲子关系受损,因爱付出的各项费用可以申请退还吗?近日,安吉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

  2006年时,老张和前妻协议离婚,两人约定女儿小花(化名)跟随母亲生活,老张则承担小花抚养费的80%。

  很快,小花长大了,大学毕业后,小花的日常开销也逐渐增加。2017年2月至2019年3月,老张先后向小花汇款45次,共计95160元,用于女儿的日常生活消费。

  期间,老张还帮小花支付了购车首付、缴纳购置税和偿还车贷等计259000元,并分五次转账447000元赞助小花与男友合作开公司。

  2019年底,老张和小花却因为上述的80多万元发生了争吵,两人报警处理后,父女关系也开始陷入僵局。小花在支付了40000元后便失去联系,于是老张将亲生女儿告上法院。

  那这80余万元到底属于借款还是赠与款?

  老张认为,他对女儿在生活、购车、创业方面支付的大量款项来源于住房及厂房拆迁,是失去生产资料后政府给予的补助,也是后半生的养老钱,所有款项应属借款,在其生活困难或急需资金时女儿应予以归还。

  小花则辩称,作为具有抚养和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互相进行经济上的帮扶是人之常情,所有款项应属赠与款。自己与老张也没有借贷关系的凭证,因此借贷关系的存在应该由老张举证。

  日前,安吉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和社会习惯、公平等因素,父母给予子女抚养费是人之常情,但因子女成年后已经不属于父母履行抚养义务阶段,给子女出资买车、创业已不在义务范围之内,提供买车、创业款的行为更多的带有暂时帮助的性质。

  因此,老张给女儿的95160元的生活费不宜认定为借款,而买车、创业款等共计666000元(除去小花已还40000元)应认定为借款,应予以返还。

来源: 湖州晚报    | 撰稿:王艳琦    | 责编:丁萨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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