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前被要求孕检,发现怀孕后如实告知公司,却被“撤回”了offer。4月2日,一则“女子入职体检发现怀孕后被拒录用入职”的消息冲上各大平台热搜,引发网友热议。
据上海高院4月1日消息,2023年6月,严女士收到一家公司发来的入职通知,告知她应聘上了财务主管的岗位,通知要求严女士提供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查(HCG)报告,该检查通常用来诊断是否怀孕。而严女士在按要求检测时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于是将这一情况如实告知。几天后,公司突然通知严女士,因规划调整岗位取消,而在其他平台上,该公司仍在发布相同岗位的招聘信息。多次沟通无果后,严女士以该公司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恶意取消岗位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将孕检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得知应聘人员怀孕后,又恶意取消招聘岗位,存在就业歧视行为,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赔偿严女士相关损失3万余元。
不少网友表示,以怀孕为由拒绝求职者,毫无疑问属于就业歧视,理应给予相应处罚。但与此同时,也有相当多网友表达了对公司的“理解”,认为将成本全部转嫁给企业,将来的女性就业或许会变得更难,担心企业因此不敢再轻易招收女性员工。
“其实这是个复杂的社会现实,网友意见出现分歧,也能够理解。”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文亮律师长期接触有关劳动纠纷案件,对此事他颇为关注。马文亮在接受潮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法律不能不保障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但社会问题也不能让用人单位全部买单。
事实上,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将民族、性别、地域、宗教信仰、婚育情况等作为录用劳动者的限制条件,采取区别对待、排斥等任何违反平等就业权的措施,就属于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构成就业歧视。
马文亮认为,为避免就业歧视,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前,就应先进行正常体检,确定其身体状况符合工作岗位的,再发送录用通知,“针对该案件,如果用人单位在发送录用通知后得知女职工怀孕的,但由于录用岗位特殊,比如需冷水作业、高强度体力劳动等岗位,确实不适合怀孕女职工的,用人单位可以与怀孕女职工沟通并安排其他可以胜任的岗位。”
“在当下鼓励生育的大环境下,如何兼顾女职工保护和企业责任承担,是社会值得深思的问题。”马文亮建议,社会相关部门可考虑出台孕产期间的保障措施,由政府部门对招用怀孕女职工的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特殊补贴或通过税收减免降低企业的用人成本,来为企业减负。“既要充分保障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要消除企业招录怀孕女性职工的后顾之忧。”马文亮认为,只有这样,法律规定保障女职工的合法利益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来源:潮新闻 | 撰稿:王晶 | 责编:俞舒珺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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