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的设定与实施作出全面系统规范。2月28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和解读《意见》。
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表示,《意见》首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规范,意在解决罚款设定与实施中的突出问题,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推动高质量发展。
针对当前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突出的问题,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何勇表示,《意见》制定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着力破解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强调各级行政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按照处罚法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要求,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意见》强调三个“不得”、两个“严禁”,要求罚款既要合法又要适当: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
“换句话说,罚款不能随意,过罚要相当,处罚要精准。”何勇表示,规定有一定幅度的罚款,不能直接用最高额或者最高一档来实施罚款;要坚持大错大罚、小错小罚,不能小错重罚、大错轻罚,把不该罚的罚了,该轻罚的重罚了,该重罚的轻罚了。同时,严禁逐利罚款,严禁对已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
近年来,一些行政罚款案件引发了舆论的高度关注,如转卖芹菜赚14元被罚10万等事件也引发过罚不当的争议。《意见》如何规范罚款的设定和实施?如何对不当的罚款形成制约?
何勇表示,在罚款设定方面,主要提出了两个要求,一是防止过度设置罚款事项。对于能够通过教育劝导、责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的,一般不设定罚款。实施罚款处罚无法有效进行管理时,要依法确定更加适当的处罚种类。要确保设定的罚款事项能够有效遏制违法,激励守法。
二是要求设定罚款应该统筹均衡。针对处罚设定不均衡问题,规定同一行政法规、规章对不同违法行为设定罚款的要相互协调,不同行政法规、规章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设定罚款的要相互衔接。针对一些罚款设定的倍数罚差距过大的问题,规定罚款的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一般不超过10倍。针对有的罚款起罚数额偏高、不易执行等问题,《意见》也强调,拟规定较高起罚数额的,要充分听取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参考不同领域的相似违法行为或者同一领域的不同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同时,《意见》也鼓励跨行政区域按规定联合制定统一的监管制度和标准规范,协同推动罚款数额、裁量基准等相对统一。
来源:潮新闻 | 撰稿:刘晨茵 | 责编:俞舒珺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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