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警示教育,浙江文成县黄坦镇定期对违法典型案件进行公布,以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现将该镇近期查处的一批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电瓶车私拉电线充电案
2024年1月10日,文成县黄坦镇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蒋某某在某小区内私拉电线给电瓶车充电,因当事人行为违反《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立即整改,已当场消除隐患。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处人民币伍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载货汽车遗洒、飘散案
2024年1月8日,文成县黄坦交警中队在周岙底隧道口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检查时发现,熊某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存在遗洒、飘散行为。上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当日,文成县黄坦镇交警中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佰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意义:货车出车前一定要严格检查车况,规范装载,确保货物捆牢扎实,易洒落的货物要包裹篷布,在行驶途中一旦发现货物倾斜、篷布开裂等现象,应及时将车辆停在安全区域进行固定后再行驶,否则会造成路面污染和环境污染,还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安全隐患大。
案例三:非法存储销售烟花爆竹案
2023年12月14日,文成县黄坦镇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严某某在自己家中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上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收缴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并对当事人处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载货汽车超载案
2024年1月8日,文成县黄坦镇交警中队对辖区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检查时发现,张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存在超载行为,经检测,该车载物总质量超重未达百分之三十。上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日,文成县黄坦镇交警中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燃气气瓶倒卧案
2023年12月25日,文成县黄坦镇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对辖区开展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刘某某将燃气瓶卧倒使用,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当事人于当日到该中队谈话接受调查,并承认将燃气瓶卧倒使用的事实。上述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当日黄坦镇执法中队对当事人作出处罚人民币伍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燃气气瓶加热案
2023年12月27日,文成县黄坦镇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对辖区开展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陈某某将燃气瓶加热使用,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7日到该中队谈话接受调查,并承认将燃气瓶加热使用的事实。上述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12月27日黄坦镇执法中队对当事人作出处罚人民币伍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意义:许多家庭为了充分使用,在液化石油气钢瓶用尽前,将钢瓶卧放或加热,这是很危险的行为,有可能会造成残液以液体形式通过燃器具燃烧口喷出,遇到明火,喷到哪里,就燃烧到哪里,倒卧、加热燃气瓶,危害重重。燃气安全,拒绝“躺平”。
案例七:企业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2024年1月6日,文成县黄坦镇消防管理工作站执法人员在某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上述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处罚载量基准》之规定,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占用消防通道案
2024年1月10日,文成县黄坦镇消防管理工作站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赵某某在某安置小区内实施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行为,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上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处罚载量基准》之规定,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意义:消防通道是消防人员实施营救和疏散被困人员的通道,比如楼梯口、过道和小区出口处等,也是公认的“生命通道”。对于住宅小区,从室内到地面的楼梯,小区内到外面公路的道路都属于消防通道,消防通道堵塞延误了救援、疏散时间,不但会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更有甚者将危及生命,因此,不可不重视。
来源:中国网 | 撰稿:通讯员 林佳鸿 | 责编:俞舒珺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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