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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浙江文成曝光5起交通事故逃逸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 2023-11-30 08:50:58    

   近年来,不少驾驶员思想上存在误区,认为只有撞人逃逸才是违法,为消除思想误区,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引导广大驾驶人尊法守规,浙江文成交警现公布执法查处的5起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儆效尤。

  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也就是说,交通肇事逃逸有三种情形,驾车逃逸、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

  案例一

  2022年11月4日,谢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文成县大峃镇伯温路与二新街交叉路口时,与蓝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然后谢某某立即驶离现场。经民警调查,谢某某此次的行为属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

  谢某某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谢某某实施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2022年12月8日,文成县公安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7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2年11月6日,赵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途径文成县大峃镇伯温路219号门前地段时,因未仔细留意其右侧路边停靠的电动三轮车,造成两车发生碰撞并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某驾车驶离现场。经民警调查,赵某某此次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尚未构成犯罪。

  赵某某实施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2022年12月13日,文成县公安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2年12月11日,孙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文成县大峃镇凤溪北路城南一桥时,撞上正常停放在路边的小型汽车并造成该车受损严重。事故发生后,孙某某驾车驶离现场。经民警调查,孙某某此次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尚未构成犯罪。

  孙某某实施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2022年12月13日,文成县公安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2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3年2月23日,赵某某驾驶小型轿车途经文成县大峃镇城东大桥地段时,车辆碰撞道路中间护栏致使护栏损毁。事故发生后赵某某驾车驶离现场;民警通过查询信息、走访调查,将赵某某抓获归案。经调查,赵某某的此次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尚不构成犯罪。

  赵某某实施造成交通事故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2023年2月25日,文成县公安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3年5月22日,王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途经大南线6公里420米文成县大峃镇过山村地段时,车辆与前方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汽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李某某和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弃车离开现场送李某某就医后,自行离开医院未报警。2023年6月13日,经浙江省文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经民警调查,王某某的行为属于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王某某实施造成交通事故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2023年6月19日文成县公安局对其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文成交警提醒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报警,如实接受公安交管部门处理,切莫存在侥幸之心。交通肇事逃逸既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也是对自身利益的最大漠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妄图逃避法律处罚的驾车逃逸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中国网    | 撰稿:通讯员 刘飞    | 责编:卢桥辉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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