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威慑力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近期,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七都街道查处1起违规违法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8日,七都街道应急管理中心执法人员对位于温州市鹿城区七都街道吟州新村的工程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尹某某1名施工人员正在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现场有一台电焊机,配有焊条、焊枪。经初步调查,尹某某系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操作证。经报鹿城区应急管理局后,同意于2023年10月8日批准立案调查。


查处依据及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构成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第二部分裁量细则一、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类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中【处罚档次】一档“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3人以下的”,以及【裁量幅度】一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决定对当事人尹某某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电气焊割属明火作业,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的危险,如果防范措施不到位,很容易发生爆炸、火灾等事故,轻则造成财产损失,重则导致人员伤亡。因此,施工单位或个人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一定要严格防止违规电焊,要聘用有资质的电焊工人,并对电焊作业全过程严加监护。电焊工在电焊作业时一定要做好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消防安全规定进行作业。
来源:中国网 | 撰稿:通讯员 麻开拓 | 责编:俞舒珺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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