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夯实辖区安全生产基础,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巩固牢守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典型性案例整治结果,发挥其警示教育作用,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持续曝光立案处罚企业名单,紧抓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对同类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反复出现、屡禁不止的企业单位,坚决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做到“整治、复查、曝光、提升”四位一体持续发力,不断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截止10月25日,双屿街道执法部门共立案查处(园区、企业)安全生产各类违法行为19起。
无特种作业操作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企业名称:
温州市鹿城区双屿某某刀模厂
温州市鹿城区某某刀模加工厂
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未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企业名称:
温州某某鞋业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某某门窗店
温州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某某鞋业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某某复合加工厂
温州市鹿城区双屿某某皮鞋厂
温州市某某鞋业有限公司
温州星某某技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双屿某某皮鞋加工厂
温州市鹿城区某某鞋包加工厂
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未设置安全生产警示标志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罚企业名称
温州市某某鞋业有限公司
温州市某某鞋业有限公司
温州市某某鞋业有限公司
处罚: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罚企业名称:
温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温州市某某鞋业有限公司
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企业名称:
温州市鹿城区某某鞋材加工厂
温州市鹿城区某某皮革制品厂
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来源:中国网 | 撰稿:通讯员 王雷 | 责编:俞舒珺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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