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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女孩文身后就学受阻,文身店要不要担责?
发布时间 | 2023-05-25 09:15:44    

  因为觉得朋友的文身好看,14岁的小玲(化名)一时冲动,也去文身店做了文身。但她没想到,文身的代价,是不能就读自己喜欢的专业:因为文身,她没能通过入学体检,并因此与自己喜欢的专业失之交臂。

  当懊悔万分的小玲在父亲的陪同下去文身店讨说法时,却遭拒。那么,文身店需要为此承担责任吗?近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柯城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文身店老板李某退还小玲文身费用,并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李某当庭履行。

  2022年上半年,14岁的初中生小玲在社会上认识了新朋友,看到对方身上的文身觉得很酷,便动了文身的念头。当年5月21日,小玲来到市区某美容生活馆咨询文身相关事宜,店主李某明知小玲是未成年人,但与小玲简单沟通后,便为小玲在其手腕和小腿处,文上了她心仪的图案,并收取了750元费用。

  几天后,小玲的父母发现了小玲身上的文身,对小玲进行了教育。后来,小玲参加某中专幼儿保育专业入学体检,结果学校在体检时发现了她身上的文身。因为这两处文身,小玲痛失心仪的专业,懊悔不已。此后,小玲的父亲带着小玲与店主李某协商赔偿,并提出要带女儿去正规医院清洗文身,费用由李某承担,但李某拒绝。多次协商不成后,小玲提起诉讼,要求李某退还文身费用75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

  柯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中,了解到了小玲因文身问题导致就学专业受阻的情况。

  检察官调查走访发现,李某在店内墙上张贴了“未成年人禁止文身”的提醒图标,但在明知小玲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为小玲提供文身服务。检察机关认为,年仅14周岁的小玲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和认知能力尚未成熟,尚不能正确认识文身对其身体及人格利益造成的损害和影响,继而导致正常就学、就业受阻。于是,根据小玲的申请,柯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支持小玲起诉李某侵害其身体权、健康权,要求李某返还其文身费用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1万元。

  柯城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当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退还小玲文身费用750元,并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浙里春风·红青庭”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室负责人叶柳娟介绍,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法合理评估文身行为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影响,应予以特殊保护、优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小玲的年龄、智力状况、社会经验等尚不能判断文身行为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且事后其法定代理人未予追认,故显然不属于此列。

  此外,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2年6月末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来源:潮新闻    | 撰稿:许梅 通讯员 方艳婷 张鸿曌 章旭琪    | 责编:汪杰菲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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