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掌掴事件”的“焦点”正在转移,因而继续被大众关注和热议。起初的劝阻熊孩子、家长与前排乘客的矛盾因为一个“互殴”的定性而引发更大的议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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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件本来很简单,则并非“难得一有”的特殊事件,它之所以引起起初的关注和热议,是因为作为“熊孩子”的家长不仅不制止孩子不良的行为,还争辩争吵,竟然出手打人,这就使得这个小事情变大了,其性质也愈加恶劣了。
3日,孩子家长报警,涉事女子被传唤。该女子认为孩子父母有错在先,还先动口骂人并且动手打人,应是主要责任方,因此拒绝和解。
警方认定双方构成“互殴”,对上述被打后还手的女子处以200元行政处罚,对孩子家长处以500元行政处罚。
尽管不是“各打五十大板”的均衡处罚,这个表面上看起来依然有些“和稀泥”的“认定”,引发了网友更广泛的议论。
他们近乎“一边倒”地支持该女子不要和解,要复议。其中不少人对处罚结果不能理解:被打了还要被罚?被打还不能还手了,是不是得躺下?
这些质问并非没有道理,即使不考虑法律上的规定,仅仅从人性道德角度看,这种因他人错误引起,且首先被殴打,然后才还手的人,也应该是正常的还击,并无太大的不妥。
这起事件再度被热搜的主要原因正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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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阻熊孩子的那位女子称,在此次警方调解过程中,孩子家长为了息事宁人,也意识到自己的问题,要求和解。
女子本人接受警方的行政处罚,但是坚决不接受和解。她要让始作俑者得到该有的判定。
从女子在视频中显示的成都铁路公安局成都公安处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我们可以看到:2023年5月2日21时许,C6276次列车运行至眉山东至成都东区间,违法行为人(即当事女子,以下称女子)坐在14车13B位置,因座位背后小孩吵闹,与小孩家长杨某某(14车14A位置)发生争吵,进而互相用手殴打对方,导致双方脸部轻微受伤。女子的行为已经构成殴打他人。
以上事实有女子的陈述和申辩,杨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刘某的证人证言,陈某的证人证言,鲁某的证人证言,列车监控视频,巡检仪视频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女子行政罚款贰佰元的处罚。
7日凌晨,当事女子再次在网上发视频表示,已经在申请行政复议。她在网上发博文表示,“始终觉得仗着人多最先恶意出手打人者,如果哭一哭道歉就能和解的话,那以后谁打一巴掌都可以哭哭和解没啥后果”。
她的这个“固执”,应当是一个法治社会公民应有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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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起事件中,首先被打女子还手的行为到底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呢?这是引发事件进一步被关注的焦点。
法律意义上,所谓互殴,就是双方在伤害故意和斗殴意图的支配下所实施的相互斗殴的行为,双方的行为均属于故意伤害他人,都需要面临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因而双方只要都同意调解,还是可以免去处罚的。
但在这起事件调解过程中,孩子家长主张和解,但是被打女子却坚决表示不接受和解,最终孩子家长被罚500元,被打女子也被处以200元罚款。
而正当防卫与互殴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都是互相击打对方,但是两者却有很大的区别,前者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防卫,后者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伤害。
这起事件,基本属于“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的情形,被打女子的反击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其实就在于孩子家长是否属于先动手的一方,手段是否“明显过激”。
从网传视频来看,孩子家长应是先动手的一方,孩子家长打了被打女子一巴掌算不算“明显过激”?
这个“度”的判别和整个事件性质的最终敲定,应该与大众预期一致。只有这样,才能服众,这才能不失公允,才能让社会风气向着人们期待的方向迈进。否则,类似多年前“彭宇”案导致的有人倒下不敢去扶的负面影响会继续发酵,社会道德因此倒退也不是没有可能。
只有让正义时时扬眉吐气,让恶行永远躲避无路,整个社会风尚才能向善而行。
来源:中国网 | 撰稿:陈鹰 | 责编:俞舒珺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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