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弘扬什么精神且配套政策倾向于什么,什么就会成为蔚然成风。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向被高度重视。但是,见义勇为后“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尴尬处境也时有出现。
如何给见义勇为者提供精神表彰和物质保障,是几十年来不断探索的一个问题。
近日,浙江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困难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帮扶机制的实施意见》,并将于7月1日起施行。
这项内容丰富、注重细节的“实施意见”是对过去类似政策的延伸和深化。
01
“实施意见”从保障基本生活、联办专项救助、加大临时救助、链接慈善帮扶、提供供养服务等方面着手,切实做好困难见义勇为人员的救助工作,给予更多的帮扶关爱,建立健全长效救助帮扶机制。
其中的细节,都是可以贯穿见义勇为者一生保障的具体救助措施。
《实施意见》还明确,鼓励见义勇为先进人物在行为发生地或评选推荐地落户。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户口迁入本省后,可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社会救助申请。
公安部门认定见义勇为行为后,发现存在困难情形的推送给民政部门,以便开展救助工作。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落实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政策。
省大救助信息系统汇总集成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单位救助帮扶结果,形成“幸福清单”定期发放给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特困人员供养的困难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
这些基于现实经验和情景的分析基础上出台的各类救助方式,显然有着更强的针对性。这是在以往对“见义勇为者”关爱基础上的又一次延伸,更加周全地考虑他们的实际困难、生活所需。
02
见义勇为不仅需要社会舆论的弘扬,更需要法律的支持、政府的长效机制保障。
舆论的支持一往有之,法律的支持在近十几年明显加强。“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故事基本绝迹。
最现实的问题是,一种恒久的保障机制能否建立起来。因为见义勇为及时受到表彰且获得一次奖励早已是最基本的弘扬方式。而有些见义勇为者在身体受到大的伤害后,可能会影响到其一生的生活。这就需要一个长效机制来保障其因为一次见义勇为行为而一生没有生活顾虑。
尽管这只是非常特殊的情形,但是不能不做出全面的考虑以便彻底解除“见义勇为”者勇为时的后顾之忧。
说到底,见义勇为行为离不开机制和法治保障。见义勇为人员选择忘我,社会却不能“忘”了见义勇为者。
褒扬和抚恤同样是多元的。来自社会企业、民间公益机构、爱心人士的善款和支持,是很重要。
但是最重要的,还是由政府建立起一个恒久的保障机制。
03
见义勇为承载着社会温度,是社会良知与良心的体现,是社会责任与道义的体现。
让见义勇为者没有后顾之忧,旨在呵护社会的良知与良心,树立起鲜明的承担社会责任与道义的价值观。
这不能仅仅只在道义上予以支持,而应多一些奖励和设置长效的保障机制。因此,相关部门一直以来都在积极制定完善有关见义勇为的法律法规,健全见义勇为的长效救助机制,拓宽募资渠道,壮大和发展见义勇为基金,让见义勇为者得到应有的尊崇和奖励。
2021年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见义勇为也作出了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从法律层面减少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
“没有人是一座孤岛。人与人之间需要抱团取暖,需要用爱心相互慰藉。”过去曾经出现的个别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故事,愿今后不再上演。只有突破这种困境,才能消除“好人未必有好报”的负面影响,也尽量消除社会道德感和安全感实施突显的危机。
浙江省几个与见义勇为行为有关的部门联合出台这样一个“困难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帮扶机制”的实施意见,指向明确,非常务实。
来源:中国网 | 撰稿:陈鹰 | 责编:俞舒珺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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