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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台校外培训黑白名单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 2024-01-15 10:00:45    

   近日,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等四部门印发《云南省校外培训黑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行为,深化校外培训治理。

  《办法》明确,符合“持有办学许可证(或设立审核表)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上一年度年检结论为合格并经县(市、区)教育体育、科技、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示;无违法违规培训行为或有违法违规培训行为但已按期整改到位;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监管”条件的培训机构,可以列入“白名单”。

  《办法》明确,存在“个人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培训机构的;学科类培训出现‘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的;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学科类培训机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一次性收费超过5000元的”等44种行为之一的机构或个人,经有关部门查核属实后责令整改,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列入“黑名单。存在“未经审批擅自开展校外培训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设立审核表)的;伪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件的;未经许可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随意联合办学的;擅自改变培训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和举办者等许可范围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处以责令停止招收学员、责令停止举办、吊销许可证件或限制从业行政处罚的”情形之一的机构,经有关部门查核属实的,列入“黑名单”。

  《办法》强调,校外培训黑白名单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动态管理,实时更新。列入“白名单”的培训机构可以面向社会开展培训服务,其中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可以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列入“黑名单”的机构或个人,其有关信息纳入信用管理,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来源:中国教育报    | 撰稿:李配亮    | 责编:丁萨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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