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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莆田公布一起公费师范生违约处理,被处理人需退还7万余元
发布时间 | 2024-01-10 14:31:31    

   近日,福建省莆田市教育局公布了一起公费师范生违约处理决定书。经查,被处理人何某青2022年9月入职莆田第九中学,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聘用,荔城区教育局于2023年8月批复解聘。被处理人需退还费用7.475万元。

  决定书表示,鉴于被处理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莆田市公费师范生培养就业协议书》(2019年签订)第十条的约定,根据《莆田市公费师范生培养就业协议书》(2019年签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被处理人处理决定如下:毕业后在丙方(莆田市教育局)从事中小学教师工作未满6年的,在离开教师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的每年六分之一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向丙方缴纳该费用3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陕西师范大学的公费教育费用为2.3万元/年·生,大学3年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合计为2.3万元*3=6.9万元,不足服务年限5年,需退还的公费教育费用为6.9万元*5/6=5.75万元,违约金为5.75万元*30%=1.725万元,需退还费用合计为5.75万元+1.725元=7.475万元。

  被处理人需要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莆田市教育局缴纳所有费用合计7.475万元,超出时限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处理。

  记者了解到,莆田市2023年共公示了15起公费师范生违约处理决定书。

来源:新京报    | 撰稿:徐彦琳    | 责编:丁萨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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