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先行试点的省份,浙江在探索纪检监察机关运行机制方面先行一步,积极改革创新,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探索建立内部运转高效、外部衔接顺畅的权力运行机制,以实实在在的治理效能彰显改革成果。
运行机制不断完善
脱下身上的“检察蓝”,2017年春天,曾经的检察官陈凌光和朱天文分别接受组织安排,前往台州市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和第五纪检监察室报到。虽然同在纪检监察室工作,但前者属于执纪监督部门,后者属于审查调查部门,部门不同,业务也不尽相同。
业务如何开展?各环节都有什么样的程序?机构高效运转,离不开有效机制。
▲明确监察范围和职责
坚持问题导向,根据实践运用,浙江制定出台《监察业务运行工作规程》,明确监察范围和监察职责。此后不久,我省又相继出台《监察留置措施操作指南》等20多项制度。
▲确立纪委、监委职责衔接机制
在业务工作上,做到纪检、监察同步开展,赋予执纪监督部门执纪监督、监察监督双重职责,赋予审查调查部门执纪审查、监察调查两种权限。审查调查部门既审查违纪问题,又调查涉嫌违法犯罪问题,两者同时启动,优先查清违纪问题。在审理环节,全面审理违纪违法问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再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在工作程序上,纪检、监察相对分开,分别设计纪检措施文书和监察措施文书、纪检立案程序和监察立案程序。此外,还明确规定了以监委名义获取的证据可用于认定违反党纪的问题,不需要再以纪委名义重复取证,以提高工作效率。
纪法衔接不断深入
2018年7月2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何加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按照有关规定,该案件从审查调查初始到司法终结阶段,省纪委、省监委纪检监察室、案件管理监督室、案件审理室和公安、检察、审判等机关以及相关部门全程开展深度协作。
在寻找涉案对象方面,负责此案的第八纪检监察室与公安机关进行了充分协商协调,确保涉案人员第一时间到案,整个过程“监委研究决定、公安为主实施、审查组全程配合”。
在留置措施具体实施方面,明确由公安机关全面负责留置场所安全工作的指挥协调,审查组做好配合,确保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在所有案件查办过程中,尤其是在事实定性、证据体系架构等问题上,省监委始终重视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确保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不留漏洞。
零障碍、零缝隙、零时间差。试点以来,浙江省纪法衔接、法法衔接顺畅高效,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协同推进反腐败工作,实现职务犯罪案件优质、高效、协同办理,移送起诉的案件平均留置42.5天,比前3年纪委“两规”和检察机关侦查阶段的平均用时缩短64.4%;办结的案件中被留置的主要监察对象100%移送起诉。
自我监督不断革新
▲建立联合协审交叉协审机制
今年上半年,嘉兴市秀洲区在推进体制机制建设过程中,着重建立了联合协审交叉协审机制,以此避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人情案”“关系案”。
▲出台问题线索非立案了结审批办法
在金华婺城区,为推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该区出台了问题线索非立案了结审批办法,对直接了结或经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后予以非立案了结的问题线索,实行“初审—复审—会审”三级联审,杜绝问题线索私自处置、擅自了结。
▲相互制约自我监督常态化
除县(市、区)之外,省市两级有条件的还实行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职责分开、部门分设,实现“前台”和“后台”分离。执纪监督部门负责所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不负责具体案件查办;审查调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违法行为立案审查,一次一授权,不固定联系某一地区或者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则负责审核把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审查调查部门补充证据或重新调查。
来源: 《今日浙江》杂志 | 作者:颜新文 黄也倩 | 责编:赵晓霞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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