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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评社 | 可以降低最低婚龄,但不要赋予太多的功利与期待
浙江新闻客户端 · 刘雪松 | 发布时间2019-08-06 14:14:29    

   8月4日,光明日报发表学者署名文章,建议法定结婚年龄适当降低——男不得早于20周年,女不得早于18周岁。这篇署名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丽萍的文章提出了4个论点:我国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偏高,横向比高于各国,纵向比高于我国历史;降低法定婚龄是我国目前人口政策的需要;有利于改变目前初婚年龄偏高现象;现实生活中存在男女双方因未达法定婚龄、不能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生育子女现象。

  现行的法定结婚年龄,修订于2001年,男最低满22周岁,女20周岁。这些年随着人口老龄化、结婚及生育大龄化趋势愈加严重,有关降低法定结婚年龄的呼声此起彼伏。基本上给出的建议都在男20周岁、女18周岁之间。即便如此,也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认为的“合法年龄不应低于15岁”,有着很大的弹性距离。但是在人民日报微博此前发起的一次投票中,超过87%的网友反对下调法定结婚年龄。很多人认为,18岁才高中毕业,还是个孩子。
 
  与当下很多人三四十岁还在等一场所谓“天荒地老的爱情”相比,18岁确实嫩了些。但现实生活中,婚育年龄越来越晚,有着学业、就业、财富、爱情等诸多综合预期的复杂考量,这与适当降低法定结婚年龄是不构成必然冲突的。正如专家所言,法定结婚年龄,不是当事人必须结婚的年龄,有没有权利与权利是否行使,是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
 
  然而从议题设置来看,专家虽然列出了4条降低法定结婚年龄的理由,其实质性的诉求在于“目前人口政策的需要”,而不是家庭社会生活的迫切需要,不是年轻人实际普遍的强烈需要。这也是这项建议向来遭致大部分人反对的重要原因。
 
  法定婚龄可以降低,但期望值不要过高,功利性不要过强。国外法定结婚年龄偏低,中国在法定结婚年龄上可以参考,但不是中国也要“接轨”的充分必要理由。世界很大,生理的、心理的、文化的、经济的等等,差异也很大。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认为“合法年龄不应低于15岁”,是针对全球人口的,各国不可能都按这个“底限”来设计。
 
  从法律设计的实际情况来看,中国的相关法规也不是“一刀切”。《婚姻法》也相应的规定我国民族自治地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于结婚年龄进行变通。因此许多地区实际上的法定最低婚龄,降到了男是低20周岁,女18周岁。这就相当于,专家建议中的法定婚龄,在部分地区一直在施行。另外从现实生活中“存在男女双方因未达法定婚龄、不能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生育子女现象”来看,现象确实有,但比例极低。而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这部分妇女、儿童的保护,也是有相应托底的。因此降低法定婚龄,除了有利于这部分人确立婚姻关系,其余所起到的作用也是相对有限。
 
  恰恰需要引起注意的一种现象是,由于法定婚龄降低,可能带来的未必是正常健康婚姻生活的普遍化与生育更加年轻化,反而容易诱发受教育程度较低的非主流年轻群体对待性和婚姻的更冲动、更随意,未来悔婚率、离婚率更进一步增加,因此这样的“婚姻确认”,既具保护性,又具破坏性。
 
  2013年实行单独二孩、2016年放开“全面二孩”之后,人口红利并没有像预期中那样如期挽回,人口结构并没有因此得以大幅度调整,专家急了,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以为将法定婚龄再普降2周岁就可以扭转过来的预期,是与社会的“地气”不相衔接的。专家的功利诉求,与社会人群的实际诉求并不在同一条并行线上。专家以为找到了“杠杆”,而年轻人体会到的却是“骨感”。
 
  事实证明,法定婚龄越放越低,但结婚率在逐年下降、初婚年龄在上升,这与长时间晚婚习惯影响有关,更与人口教育周期、就业趋势、家庭负担、社会保障等诸多面的现实因素有关。人们与其说在等一场天荒地老的爱情,不如说是在等一生没有焦虑的生活,与其说等一个不离不弃的伴侣,不如说在等一个稳定保障的未来。人口生育的设计者、制定者,如果这个思路调整不到位,任何的杠杆都难以成为抓手,而是容易成为抓瞎。

来源:浙江新闻客户端    | 撰稿:刘雪松    | 责编:俞舒珺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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