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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评社|预防科技巨头垄断不是禁止企业做大做强
中国网 · 张小侃 | 发布时间2020-11-14 18:41:03    

   几乎每一家互联网“巨头”都曾收到来自社会或者竞争对手“垄断控诉”。

  有些控诉停留在口水战层面。

  在某些特定时期,部分公司会互相指责对手某些行为涉嫌垄断,比如“电商平台利用垄断地位要求小商家二选一”的话题在近年的“双十一”期间,几乎都会占据一定的媒体资源。

  有些控诉则走到了法律层面。

  有的互联网企业向监管部门投诉对手涉嫌垄断,有的企业直接向法院起诉对手垄断,理由是对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但此前很多情况下由于证据不足,部分企业的投诉未被监管部门受理,走到诉讼环节的原告企业的法律诉求亦未得到法院支持。

  不过,当互联网逐渐渗透到生活的每一个细节,老百姓享受着科技带来的衣食住行方方面面的便利,却又似乎被科技“绑定”时,监管层则不得不考虑,当互联网平台的体量足够庞大,是否真的会有垄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而一旦滥用市场支配的行为出现,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势必会遭受损失。

  在这种背景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其中称,制定该指南的目的是:预防和制止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降低行政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成本,加强和改进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反垄断领域的执法细则,是很多法律人士多年呼吁的事情。

  2008年开始实施的反垄断法虽已明确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然而当法律在互联网领域适用时,却面临重重争议。

  举例来说,判定经营者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必须要经过三个环节:确定相关市场;判断经营者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判断经营者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调查,在第一个环节“确定相关市场”就困难重重。

  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平台经济涉及多方主体、业务类型复杂、竞争动态多变,对相关市场的界定过窄,企业的市场份额可能就会增加,从而达到了法律规定的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条件,反之,如果对相关市场的界定过宽,可能企业的市场份额就会大大减少。

  可以看到的是,反垄断指南对相关市场的界定,考虑到了抑制平台垄断和保护企业创新发展之间的平衡,并充分考虑到了互联网平台经济具备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不能简单根据平台基础服务界定相关商品市场,还需要考虑可能存在的跨平台网络效应,决定将平台界定为一个独立的市场,或者分别界定多个关联市场;根据平台特点,相关地域市场通常界定为中国市场或者特定区域市场,根据个案情况也可以界定为全球市场。”反垄断指南有这样的表述。

  中国的不少互联网企业早已走出国门,成为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平台,也只有当平台的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研发能力、创新能力够强大,企业在国际舞台上才能获得更多的话语权。

  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体量的增大,平台也都在通过投资并购,拓宽上下游产业链,提升自身竞争力;还有企业深度践行着“八爪鱼”战略,除了在自身的核心业务领域深度布局,同时考虑多元化发展,通过对市场的研判,在非核心业务领域布赛道,以对抗未来可能有的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

  当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域越来越没有边界,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和监管智慧也就备受考验,管还是不管,怎么管都是问题。

  很久以来,对互联网企业的监管都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企业不应被过度监管,否则会影响企业的创新能力,且市场有自我修复能力,不用过于担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互联网企业不是法外之地,必须严格跟普通行业一样接受法律的约束。

  从反垄断指南的行文可以感受到的信息是,监管部门不反对互联网平台做大做强,也不认为企业成为巨头就等同于垄断,但监管部门绝不容忍企业在做大时滥用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做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而且还可以看到,监管部门已对互联网平台的经营情况进行深度调研,并在规定中回应了关注度较高的一些问题,“二选一”这样新闻报道中常见的字眼就出现在了反垄断指南中。

  反垄断指南中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对交易相对人进行限定交易,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分析是否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要求交易相对人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或者其他具有相同效果的行为”。

  当监管机关对行业的理解愈加深刻,当监管智慧随着监管经验的丰富日渐积累,企业面临的完备法律框架下的约束势必越来越多,同样的,企业在科学法律体系下可以受到的保护也会更多。

  反垄断法的规定相对宏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此次发布的反垄断指南中,以列表的形式,罗列了平台经济经营者涉嫌垄断的多种形式。

  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为例,指南详细列出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可能有的六种具体行为,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无正当理由对交易相对人进行限定交易,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情况。

  在对这六种具体行为进行界定时,反垄断指南不仅列出可能构成相关行为的因素,且每一个因素都结合平台经济的实际情况。

  举个例子,在分析是否构成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反垄断指南称可以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利用格式条款、弹窗、操作必经步骤等交易相对人无法选择、更改、拒绝的方式,将不同商品进行捆绑销售,以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等惩罚性措施,强制交易相对人接受其他商品等。

  搜索降权、流量限制这些情况都是部分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被诟病的常见问题,也是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相对独特的情况。

  这样详细的规定之下,互联网平台企业可以严格对照自身行为,首先进行自我整改;行业自律机构可以根据指南对企业进行指导;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对企业进行调查和监督时,更加有章可循,做出的相关决定也更有说服力。

  与此同时,反垄断指南还详细罗列了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施相关行为的可能的正当理由,一旦经营者提供的证据使得这些正当理由被监管部门或司法部门认可,经营者也就有了自我保护和自我救济的空间和机会。

  所以,互联网平台在看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这一反垄断指南时,不必如惊弓之鸟,毕竟这一指南并非针对任何单个企业;只是当法律的牙齿愈加锋利,平台也不应有一丝侥幸之心。

来源:中国网    | 撰稿:张小侃    | 责编:汪杰菲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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