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东风汽车公司公布了第一批不予合作的供应商名单,缘由是腐蚀、围猎公司关键岗位人员,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无独有偶,前不久湖南省纪委监委也发出通报,对湖南省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36名个人被列入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第一批“黑名单”。
值得关注的是,上述供应商、企业和个人均有一个不光彩的名字“行贿人”
大凡行贿受贿,不外乎“利益交换”。这种情况长久存在,隐秘而难以禁绝,而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一定程度上存在“处理受贿者较多、处理行贿者较少”的情况,其后果往往是受贿者锒铛入狱,行贿者却逍遥法外。纠其原因,有法律因素存在。2013年1月1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九条“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可以说,该两条司法解释为鼓励惩治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一定程度上为行贿人员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开了一个“口子”。同时,若行贿人员非党员、非监察对象,刑法又免于处罚或判其缓刑,对其所有的民事行为没有任何约束。若其继续参加项目招投标,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也未尝不可。这样就在一定时期内给社会造成一个错觉:受贿者必须严惩,因为行贿者大都是不情愿的。
实际上,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利益交换”的两端,受贿与行贿具有同等之性质,均为腐败的主谋,无所谓轻重,不能说谁为因谁为果。行贿与受贿,本就是相伴而生,是一根藤上的两个“毒瓜”。一方面,对于行贿“围猎”公权力的人,是必须得到所谓的回报的;另一方面,心怀叵测的掌握权力及其资源者,也需要利用此来达到某种经济、美色等目的。近年来查处的有影响的案件中,我们已经看到和认识到受贿与行贿二者之间“利益”这个媒介的罪恶。因此,对贿赂双方严惩,令行贿者收手、让受贿者止念,才能树立“贿赂可耻”的鲜明导向,引导更多的人不行贿、不受贿。法律的板子就是要对行贿受贿同时举起来、打下去,唯此,从根本上消除贿赂犯罪才具有可能。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的,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再次强调这一点。今年全国两会通过并已经施行的监察法明确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重拳打击行贿行为正在成为一种常态。就此而言,湖南等地的做法,可以说是对以往做法上的一种“纠偏”和“补位”,也是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的不断完善。在当前法治社会、信用建设、数字化社会治理的背景下,我们业已具备建立各省甚至全国的“行贿人黑名单库”的条件。深圳前海区纪委监委就依托公共信用平台,将检察机关原有行贿犯罪档案信息和被纪检监察机关做出党纪政务处分的行贿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信息,以及协调公安、法院两部门获取的相关信息进行统一录入,向全社会公开,提供查询服务。
行贿、受贿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让贿赂行为成“无源之水”,就是要让腐败行为无处遁形。将对行贿者的惩罚纳入市场化法治轨道,以法治威严倒逼市场各方诚信守法,是中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要义,也是实现法治中国、清廉中国的有效手段。
来源:中国网 | 撰稿:林鲁伊 潘燕萍 | 责编:俞舒珺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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