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腾大战硝烟再起。

对字节跳动和腾讯而言,两者在短视频、社交软件领域的官司纷争尚未完全平息,一场来自远程办公领域的战火又将点燃。
2月29日,飞书发布官方公告称,飞书相关域名无故被微信全面封禁,并且被单方面关闭微信分享API接口。3月1日,头条系公关总监杨继斌又发朋友圈爆料腾讯封杀36氪对此事的新闻报道,并称这是“中国互联网企业借助流量垄断干涉新闻报道的肇始”……

飞书是字节跳动旗下的一款在线办公软件,此前主要用于字节跳动公司员工的协作办公。2月以来,该业务对外开放。同时,字节跳动还推出了飞书会议APP。
结合字节跳动跟腾讯此前在抖音短视频、多闪社交软件等业务上的竞争态势和旷日持久的官司来看,此次纷争究竟是飞书越界,还是微信违规?是飞书在微信的地盘上开疆拓土,还是微信在给飞书“穿小鞋”?一时间,众说纷纭,火药味也开始升级。
焦点一:飞书是正常分享还是诱导拉新
2月29日,记者体验发现,飞书用户在选择“我的二维码—分享—微信”后,微信页面会出现“由于当前分享的应用未获得分享权限”字样,即无法直接分享;飞书的共享文档链接也无法在微信中打开,不过长按网址复制后,使用浏览器可以访问。
互联网评论家丁道师认为,“穿小鞋”这个解读不应该作为主要的方向,还是应该从用户体验等角度来考虑,这也是腾讯一直以来比较重视的方面。
“腾讯的风险机制是挺严格的,其实不仅是飞书,很多热门的应用,甚至很多腾讯系相关的一些应用有时也会被封、被限制。”丁道师认为,此前包括淘宝以及一些短视频应用,会通过一些拷贝链接的方式来避开腾讯的限制,而腾讯对此也没有全面予以拦截,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腾讯并非对此一网打尽,而是基于对生态、内容健康程度的把控。
众所周知,目前,互联网已经进入到产业互联网阶段,一旦一家企业选择某家在线办公软件,就意味着这家企业的内部工作关系及相关数据都将沉淀在这家平台上,这些数据的价值自然不言而喻。因此,很多办公软件都在疫情期间放出福利大招争取用户,这有助于帮助中小企业降低疫情影响,但从企业经营的角度看,这也是培养用户使用习惯,留存客户的需要。
有互联网行业研究者就指出,由于在线办公软件具有很强的社交属性,因此利用已有的、成熟的社交平台来不断拓展自己的用户群体是一种有效的做法。由于微信活跃用户数超过11亿,且用户的社交关系均沉淀于此,于是很多新兴的应用都将获取新用户、流量的目光投之于此。飞书用户在微信平台分享自己的二维码,也是一种将自己在微信平台的社交关系复制迁移至飞书的做法。因此,他们之间出现摩擦和纷争在所难免。

焦点二:微信设限制是否有合理性
其实,此次对飞书采取限制措施,其实并不是微信首次采取类似做法。此前,微信颁布《微信外部链接内容管理规范》《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微信开放平台开发者服务协议》《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等相关协议和专项规则,已经对朋友圈诱导分享类影响用户体验的行为进行限制。
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微信此举是出自维护平台生态的考虑。因为很多应用在推广时,背后都有一定的激励机制,利益诱导下,很多分享会在短时间内呈现病毒式扩散,如果这类内容出现频次很高,那么将会直接影响到平台的用户体验,从而降低平台的粘性。因此,平台通过自主制定规则的方式对此行为予以限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且从以往的情况看,在规制拉新、诱导性分享方面,微信不仅仅是针对外部平台,对于腾讯旗下的其他产品的拉新、分享行为,微信只要认为是影响到了平台用户体验、违反了平台规则,也同样予以屏蔽限制。也正是这种一视同仁的态度,才使得微信一直平稳走到今天,成为一款国民级应用。
此外,对于来自第三方平台的链接进行适度限制,也有微信平台出于内容管理的需要。近两年来,监管部门不断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的监管,出台了很多规定,比如于今年3月1日实施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也属此类。这些监管规定无一例外都强化了平台对信息内容的管控责任。
当然,腾讯对外部链接并非一味“封杀”,用户通过复制粘贴链接的方法仍可以对有关内容进行分享。北京大学市场与网络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陈永伟就认为,腾讯的这一做法也体现了其良苦用心——用户进行复制粘贴,说明其本人已经对其分享的内容进行了判断,因此如果其分享的内容有问题,更多的责任就在其个人身上;而如果用户是直接点击分享的,那么就很难认定其对分享的内容进行了判断,一旦出了事,疏于审核的平台将难辞其咎。
焦点三:微信是否“恶意不兼容”构成不正当竞争
尽管只是限制而非封杀,此事还是引发了外界对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质疑。
2017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修订,针对互联网领域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门增加了互联网专条,其中明确指出“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江莉曾撰文指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不兼容依然是经营者在一般市场竞争中的自由,企业并未负有兼容的义务。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只有在恶意的情形下,不兼容才是一种不正当的行为。
事实上,关于“恶意”这一前提性要求,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过程中就存在巨大的争议和分歧。张江莉认为,在实践中,是否“恶意”的主观要件,往往转化为“不兼容”是否合理的客观判断。如果不兼容是合理的,那么就是“非恶意”的;相反,“不兼容”如果不合理,就认为该“不兼容”是“恶意”的。
其实,仔细研读法律的这一条款,我们可以发现法律之所以强调“恶意”,就是指这种行为的主观恶性比“故意”还更进一步,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以来,还尚未有“恶意不兼容”的判例,这种“悬置”状态也说明“恶意”界定的艰难。
就微信限制飞书的情形来看,微信并未完全屏蔽掉来自飞书的外链,用户仍然可以通过复制视频链接网址使用浏览器进行阅读,这虽然会给用户带来一定不便,但并没有达到违反法律规定和商业道德的地步,不构成恶意。更何况,目前飞书也进军企业在线办公业务,同企业微信构成直接竞争关系,而拉新行为将直接影响到企业之间的竞争,对两家企业主体之间的正常竞争行为,作为看客们还是应当持必要的容忍态度。
其实从更广的范围来看,平台之间出于维护平台用户使用体验、内容管理等多方面的需要,进行相互“封杀”“屏蔽”是一种商业常态,很多口水仗和官司也由此引发。
从国内的情况来看,除了微信对一些外部链接采取较为严格的管理和限制外,微信方面的一些链接在其他平台的打开浏览也受到限制,比如微信公众号上的链接就无法在雪球平台上直接进行浏览,而是需要复制网址到浏览器上进行阅读;再如,新浪微博也会屏蔽京东的部分商品链接,定向封杀京东返利链接。
从国外情况来看,知名社交网站Facebook除了封杀涉政、被标记为垃圾邮件和网站的产品外,同样会封杀竞争对手引流的产品,比如其就屏蔽了谷歌的G+邀请链接;Instagram与Twitter也因互相封杀而频频上演口水仗。
原最高法法官、现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孔祥俊就认为,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中,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在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市场竞争者并无“兼容”其他竞争者产品或者服务的义务。的确,如果仅仅因为企业的“不兼容”给竞争对手带来不便,就认为这种行为应当被责难,还是有些过于狭隘了。
焦点四:用“疫情”说事是实事求是还是幌子
目前正值疫期,有观点认为,“微信的限制措施影响了疫情期间一些中小企业利用其他办公软件办公的效率”;飞书在对媒体采访时也说,因为微信此番操作,使得自己“无法将企业抗疫信息传递出去”。
“飞书如果要推广自己,在现在高度发达的商业社会中,有无数种正常的运作方式可以作为选择,不必非得捆绑了微信、非得让微信来配合自己的发展,对方如若不配合,就说对方影响抗疫。”3月1日,在一个科技媒体群讨论飞书这事时,一位业内知名的自媒体人认为,作为一个享受了国家各种政策红利才得以迅速发展起来的互联网大企业来说,利用疫情来“上纲上线”的说辞是否真实靠谱?建议还是要慎重使用,以免影响自己在民众和政府心中的良好印象,“我们对疫期的正确认知应该是:社会只是暂时由正常状态转为应急状态,但这只意味着国家管制手段的变化导致个体自由和权利受到一些限制,而并不是说市场规则要改变、企业不能自由选择合作对象,这种自由选择的权利要被颠覆。”
根据七脉数据发布的iOS及安卓商务类APP下载排行显示,截至2020年3月2日,飞书累计下载量仅仅448.12万,分别排名iOS和安卓系统在线文档类别的第11位和第15位,且这个数目远远低于排名第1的钉钉31.92亿和排名第4的企业微信9.29亿。
另一位自媒体人则发言认为:退一万步说,作为商业手段而必须用“疫情”说事,开口之前,飞书也应该先主动晒晒自己在疫期帮助了多少家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帮助他们传递了多少抗疫信息,用数据和真实事例来说话,才能更让人信服,“毕竟,在线办公软件本身还没发展成为刚需软件,这个市场本身就很小,飞书在其中的份额又这么小,那即便微信对它限制,又到底能对整个抗疫事业有多少影响呢?总不能听风就是雨吧!”
来源:中国网 | 撰稿:辛文 | 责编:俞舒珺 审核:张渊
新闻投稿:184042016@qq.com 新闻热线:13157110107
来源:中国网 | 撰稿:辛文 | 责编:俞舒珺 审核:张渊